汉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间段,就本文所论则包括整个两汉、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五代时期。在这期间既有政权林立、攻伐相异的社会大动荡时期,又有政治稳定、国力昌盛的盛世太平时期,长期战乱固然对人们的思想具有严重的冲击力,盛世时期的人们自然也有自己特殊的精神信仰需求。墓葬,是寄托人类身体与精神的最后归宿,其中包含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社会信仰等多方面的文化信息,这些文化信息都表明了时人的丧葬理念,其物化形式则有多种表现,如依据古人之墓葬制度而进行墓葬选址、墓葬附属建构如画像石、画像砖、镇墓俑的造作等。种种物化的实物资料一中更寄托着强烈的今生希望与来世梦想,也就是说其中蕴含着重要的精神信仰方面的内容。而这些精神信仰在整个汉唐时期尤其是魏晋南北朝这个特殊的动荡时期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威胁,也即盗墓行为的泛滥与猖撅。
史前时期的墓葬,随葬品数量较少且死者生前的生活用品基本以陶器、石器为主。如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中,所获墓葬资料中,"墓穴有大小之分,随葬品一般很少",随葬品较多者不过20余件,"且随葬品均为生产、生活实用器",石器包括石磨盘、石磨棒、石斧、石铲、石镰等,陶器则主要是采用手制、泥条盘筑做法的陶壶、陶罐、陶钵等。进入到阶层分化的氏族社会晚期,高等级的墓葬中随葬品数量大幅度增加,多数为具有礼器性质的陶、玉、骨、角制品。如大汉口墓地,是一座大汉口文化晚期墓葬,有规整的墓制葬具,随葬品包括玉串饰、玉环、玉铲、象牙雕筒以及数十件黑陶、白陶器,另外还发现猪头骨等兽骨。即便如此在当时物物交换的经济状态下,随葬品的使用价值因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而极为有限,从而不会对当时的人们产生太大吸引力。因而,可以推测史前时期极少有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的盗墓活动。
商周是中国进入到阶级社会的早期阶段,随着阶级分化的出现和加深,厚葬之风在上层阶级中兴盛起来。如安阳西北冈座商代大墓,分别带有四条墓道,平面呈"十字形",墓葬的核心部分是大型的木构停室。商代王陵规模宏大,在建造过程中必定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经考古发掘证实,西北冈所有的商王陵墓均遭到古今多次的盗掘,其中早期的盗洞深入到尚未腐朽坍塌的墓掉之内,盗取大量的可搬动的随葬品,可推测其发生年代应在埋葬后几百年以内。由此可见,商代王陵的豪华最晚对于周代的盗墓者即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由此产生了最早的盗掘王陵的行为。
周代实行分封制,与之对应,重视等级关系的礼制逐步确立。及至春秋时期,诸侯中屡屡出现偕越礼制的现象,厚葬风气于全社会蔓延。与此同时,盗墓活动也频频出现在当时的文献记载中。
正是由于盗墓活动的猖撅,东周贵族墓葬在继续沿袭厚葬风气的同时,针对潜在的被盗威胁采取了一些新措施,较为典型的就是在墓中设置流沙、石块,或称为"积沙墓"、"积石墓",此类墓葬不仅使盗掘活动变得极为费时费力,且填土中的流沙和石块在墓葬遭到盗掘时,容易坍塌移位,往往给盗墓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汉唐时期盗墓风气盛行
通过对汉以前盗墓现象的考察可发现,盗墓实际上是一种有着深远历史根源的社会文化现象。新石器时代即开始流行的"二次葬"民俗在客观上虽然对原有墓葬造成了破坏,但是并不能将其定义为盗墓行为。而这种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完全合理化、道德化的对原墓葬的破坏行为,则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盗墓行为起到了刺激作用。
除民俗上普遍认可的"发墓"、"开冢"以外,还存在各种带有其他意图的墓葬破坏行为,或出于政治上的目的,或受现实经济利益的驱动,抑或是出于神灵崇拜、不死信仰等动机。在各种动机的驱使下,汉唐时期的盗墓之风一直长盛不衰,。以盗墓主体的身份为基准,这一时期的盗墓现象大致可分为三类:
政治发墓
以官方政府为首进行的"政治发墓"主要是指由官方政府组织进行的,以集团或国冢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为目的的盗墓行为同时也包括上层贵族出于个人私欲而进行的盗墓行为。在皇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宫方盗墓行为的合法性往往是不证自明的。皇帝为修建陵墓而大兴土木,选定的风水宝地通常己存在墓葬,在此基础上造墓必定会破坏原有的居民墓葬。
五代十国时期官方盗墓则涉及到国君因个人仇恨而掘墓泄愤之事,如《新五代史》记载闽景宗王曦袭杀王和即位后,回忆前垂相王谈因为人刚直常与自己意见不合,命人"发冢戮其尸。谈颜面如生,血流被体。"
由于政治发墓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开行为,且往往为修建帝陵而破坏民众墓葬,对墓葬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故而经过政治发掘的墓葬不大可能留待后世进行较为科学的考古发掘,则从现代考古资料当中很难找到经历过政治发掘后所残留的墓葬盗扰资料。
军团掘冢
除了官方政府与上层权贵的盗墓行为外,另外一支对墓葬造成很大破坏的势力即军队。军队要行军打仗,战略物资等后备工作必须有所保证,这就需要大量经济上的支持,故而,墓葬尤其是皇陵或贵族墓葬中的随葬品便对他们构成了巨大的吸引力,成为军团掘墓的主要刺激因素。军团掘冢多发生在社会动荡战乱频繁的时期,与政治发墓相类似的地方是军团掘冢大部分也属于公开盗掘,且所掘墓葬多为帝陵、高官权贵的墓葬,对于墓葬的破坏程度不低于政治发墓,故而现代考古学中很少有涉及经过政治发掘后尚能残留下来的墓葬资料。
民间盗墓
民间盗墓一般属于个人或小规模团体行为,因违背民间道德伦理要求,而表现出极高的隐蔽性,在正史中并不多见。司马迁将其视为一种民风,可见民间盗墓确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在间巷少年,攻票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鹜者,其实皆为财用耳。"具体事例有《游侠列传》所载郭解之事"郭解,积人也,字翁伯……为人短小精悍,不饮酒。少时阴贼,慨不快意,身所杀甚众。以躯借交报仇,藏命作奸票攻,休乃铸钱掘冢,固不可胜数。
民间盗墓者的身份涉及面很广,其中还包括僧侣。据《宋书》载,"垣间元嘉中为员外散骑侍郎。母墓为东阿寺道人昙洛等所发。间一与弟殿中将军阂共杀昙洛等五人,诣官归罪,见原。"另僧侣以财货为目的发人墓葬但却讴骗世人有罗汉圣人出世,如《册府元龟》记载后周时期"赵应一与僧智钦……二十人同谋发冢掘井,妄称罗汉圣出,证惑阁阎,希求财物。"
汉唐时期盗墓现象动机
研究盗墓现象,不可避免必须要谈到的便是对盗墓动机的分析,在这个方面,前人己作过相关研究,如王子今提出了三方面心理动机物利、怨仇、象征。物利包括把盗墓当作一种营生手段,把盗墓当作一种特殊追求,发取墓材占用墓圹。怨仇包括对墓主个人的政治惩罚,对墓主家族的政治惩罚,极端的复仇形式以及在战争中用来从心理上战胜敌人的盗墓行为。象征包括厌气破势、发冢求亲、打旱骨桩以及对盗墓之嗜癖的心理诊断。殷啸虎、姚子明则将盗墓动机分为四部分谋财、复仇包括政治报复和个人私怨、祈攘和争风水、别有用心主要指好奇心驱使、盗神符秘册、盗秘方妙药、盗道术秘册。
现实经济利益的驱动
从古至今,现实的经济利益一直是盗墓贼前仆后继、勇于盗墓的最主要原因。"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鹜者,其实皆为财用耳。"盗墓求财对于个人而言,有时甚至成为发冢致富的途径,对于官方军队或起义军而言,往往有着经济及形势上的考量。如赤眉军盗掘西汉皇陵,董卓、袁绍、曹操等盗掘古墓,都是在军阀割据争霸时期谋取军费财用的一种手段。当然也可以说兼而有之,如《晋书》称石季龙"贪而无礼,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国珍奇异货不可胜纪,而犹以为不足,囊代帝王及先贤陵墓靡不发掘,而取其宝货焉",既有征战的需要,也是个人贪财的表现,其实爱财之心人皆有之,只是他们取之无道。
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仅包括墓葬里的金银财宝,事实上修建坟墓的石料、木头等各种墓材对于后人同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对于贫困的普通民众而言,木砖、条石、木头等都是不错的建房材料。对于权贵者而言,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由于经济拮据,或由于时间紧整,情况危急,盗取墓材也成了修城建庙,乃至构建防御工事的应急之策。如孙权盗用吴苗冢材建祖庙之事,显然是出于经济上的考量。再如唐代安史之乱时,薛愿孤守颖川"自至德元年正月至十一月,贼昼夜攻之不息,距城百里,庐舍坟墓林树开发斩彻殆尽,而外援无至。"则是出于军事上的需要。
盗墓行为之变态心理分析
英国心理学冢弗鲁德对变态心理学的描述为"如果心理学被定义为`关于行为和经验的研究',变态心理学可以被简单的定义为关于`变态行为和经验的研究'。这个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那些`非正常'、`偏态'和`反常'的心理现象。"将之用于对汉唐之问盗墓行为的施盗主体身上,不难发现,除了最基本的对经济利益的渴望之外,由于一种时人所无法理解的心理上的因素而导致盗墓者施盗的行为现象也多见于史料记载,且这些施盗主体的身份多数为社会上层人士,处于升平之世的上层贵族们,很少直接以财富为盗墓目的,即使通过盗墓获取财富也并非因为生活所迫,故而就深层次心理因素而言,可将这种行为归为一种变态心理的表现。
不死的神仙信仰因素
汉唐尤其是魏晋南北朝特殊的历史时代大背景,既为盗墓现象提供了温床,同时也是宗教大发展的难得之契机。发展成熟的宗教更会以信仰的形式影响到人们的各种行为,也即信仰上的影响因素或许在盗墓者的施盗动机中起了重要作用。
除上述由于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变态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盗墓行为之外,汉唐时期的盗墓现象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文化背景因素,也即此时期的文化大背景乃是中国本土宗教—道教信仰的大流行时期。道教素有"杂而多端"之称,既融合了社会文化各领域内的因素以为己用,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各方面产生影响,也即所谓的"百姓日用而不知"。盗墓行为虽为人所不齿,但是仔细思考之,不难发现盗墓者们其实往往会受到一定信仰因素的影响,或者说,他们在施行盗墓行为时会对深层次的精神信仰方面多有关注。这主要体现在道教鬼神信仰对盗墓者的影响,一则为防止亡灵报复而盗人墓葬毁尸殆尽一则盗取别人墓葬中之画像石材以营造自身死后"炼形之宫"再则或许因为道教教义为曾经犯下盗人墓葬行为的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故而盗墓者在进行施盗行为时可能已经为自己找好了退路。
魏晋南北朝时期乃是道教形成之后获得长足发展的一个时间段,此时期内道教神仙信仰以外丹烧炼、服食为主,弥漫于社会各个阶层。世人相信通过烧丹炼药、服食之后便可飞升成仙,而丹药的原料则有多种,通常是一些矿石和草药类物质,但是也有一些特异的药物。道教认为世人皆可"假外物以自坚固",例如黄金的永恒不朽性便可通过服食而转化到自己身上,以成仙不死。以此看来,则所有恒久的物质都可以用来作为服食长生的药物,即如墓葬当中保存完好、如生人一般不朽不烂的"僵尸人肉"亦可作为成仙的药物。基于这样一种成仙的信仰追求,盗墓者施行盗墓行为,以期得到药饵,成仙不死,在这里不死的神仙信仰成了盗墓者施盗的深层次动机。
汉唐时期防盗措施
历史上之盗墓活动猖撅,必然会有相应的反盗墓措施。殷啸虎、姚子明的《盗墓史》中提到六种防盗术标榜薄葬,宣扬因果报应主要指佛教,凿山为陵及悬棺葬,加固、积沙及种种机关,坑杀墓工、密葬和疑冢,守陵人、陵邑及护陵监。王子今提到传统的反盗墓技术,包括疑冢与虚墓、石停铁壁、储水积沙、机弩、伏火、毒烟等。另外还涉及政府法令、神仙信仰等方面的内容,但神仙信仰方面实际是从文学的角度来考虑,而非宗教的角度。
守陵制度的创善
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对帝陵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帝国祭祀礼仪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帝国的宗法系统紧密相连。为此,无论是统一的帝国政权还是分裂时期的"小朝廷",甚至文明周边的少数民族政权,也都设置有专门的陵园管理机构和人员,以保证帝陵的安全无恙。
正如许多中央集权的制度都创始于秦王朝一样,帝王陵园的管理与守卫制度也于秦始皇之手得以创建,这主要体现在始皇帝对其陵墓的相关制度安排上。在始皇之前,陵与庙、寝就逐渐开始结合起来,并且逐步形成一套稳定复杂的陵寝制度。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秦帝国,开创中央集权的多项制度,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作出了卓越贡献,所留下的是万世不朽的功绩。但也正因如此,秦始皇对死亡的深层恐惧更加牢固地扎根于他的思想意识当中。始皇生前便汲汲于长生不死之梦想,与此同时,他在统一六国不久之后便开始大规模地修建自己的陵园,以期将自己生前的伟绩全部带到地下。而始皇帝"在预作寿陵时,又把寝建在陵墓之侧,使寝同庙分离,附之于陵,正式创建了中国古代的`陵寝'之制"。至秦二世则提出了立庙问题。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世皇帝元年,诏令群臣议尊始皇庙。群臣顿首言日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始皇庙。自襄公以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
政府法令
盗墓行为是一种渊源极深的文化现象,与之相应的便是各个层面上的反盗墓措施。自周代开始,国冢社会逐渐重视家族宗法的继承与保持,对先人冢的完好保护就是维持其宗法制度及家族兴盛的一件重大事情。故而除了墓葬本身的一些防盗设施以外,国冢法律亦对盗墓情况有所规定,并明令禁止盗墓。
目前见于史料记载最早的惩治盗墓的法令出现在先秦时期,《吕氏春秋·节丧》记载由于厚葬而引起盗墓成风的现象最终引起了官府注意,进而"以严威重罪禁之",虽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此则材料表明至少在"先秦时代己经有惩治盗墓的成文法典了"。
汉代关于惩治盗墓者的法令规定是十分严厉的,《淮南子·祀论》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也即盗墓者一经发现便被处以极刑。法令虽如此规定,仍有不少贪婪之徒将盗墓当成一种发冢的手段,从而导致"死市之人血流于路"的惨状。另据《汉书·外戚传》记载"永光三年,男子忠等发长陵傅夫人冢。事更大赦,孝元皇帝下诏曰`此联所不当得赦也。'穷治,尽伏辜。"盗墓者盗发汉高祖长陵傅夫人的墓葬被判刑,虽正逢国冢大赦天下之时,皇帝仍然认为盗发墓葬乃是无法宽有的罪行,更不能遭到赦免,盗墓者最终被按律处死。可见汉代对于盗发帝陵的法令规定相当严苛,甚至对于盗发帝陵中的一草一木都有严格规定。如《太平御览》记载"汉诸陵皆属太常,有人盗柏者弃市。"《汉书·功臣表》记载"元鼎四年,嗣侯张拾坐入上林谋盗鹿,完为城旦',。"完刑"、"城月"均为汉代劳役类刑罚。盗帝陵一株柏树要被弃市,盗上林苑一只鹿也要遭受完刑等刑罚劳役,汉代惩罚盗墓者的法令相较于前代更加严厉之处于此可见一斑。
宗教劝善
如前所述,墓葬在古人的世界中,与死者个人之生命不朽的希望以及死者所在家族的祸福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在备受社会心理关注的同时又为大众所讳莫如深。故而发冢掘墓的事情便为大众所不齿,也被认为是极损个人和家族阴德的事情。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宗教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同时又是调节社会心理的"安定剂",自然对于发冢掘墓之事有相关的劝善或责罪之辞。作为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道教在这方面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展示。
道教对厚葬制度所造成的掘冢之危险有着深刻的认识,如《道德真经注》卷三"立戒第四十四"曰:
名与身孰亲名遂身必退也。身与货孰多财多则害身也。得与亡孰病好于利则病于行也。甚爱必大费,甚爱色者,费精神也甚爱财者,遇祸患也。所爱者少,所亡者多,故言大费也。多藏必厚亡。生多藏于府库,死多藏于丘墓。生有攻劫之忧,死有掘发之患。知足不辱,知足之人,纯利去欲,不辱于身。知止不殆,知可止则须止,乃财利不累于身心,声色不乱于耳目,则终身不危殆。可以长久。人能知于知足,则福禄在于已。治身者神不劳,治国者民不扰,故能长久。
道教认为生前多积宝物于府库,易招致祸患,而死后的厚葬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便是墓葬极易遭人盗扰,还有可能无法保全尸身,对死者来说实在是有害无益。
总结:
中国古代因敬鬼尊生的传统而对墓葬常怀敬畏之心。墓葬不仅仅是死者的安息之所,更是后人缅怀感恩之地。出于对祖先崇拜以及对孝道的遵从,墓葬既神秘亦神圣,接受后人之顶礼膜拜,并在人们的思想当中护佑着国冢民族的兴旺。而盗墓现象的存在,却是对这种信仰、价值、乃至人生意义的一种否定。
盗墓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亦有其存在并泛滥的历史大背景。社会动乱之时,割据政权、混战军阀、潦倒民众出于自身的考虑皆参一与到这种行为当中而不以为耻,是因为集团或者个人的终极价值意义遭到了否定,道德底线已在动荡之中消失殆尽。从社会经济层面、个人和大众心理层面以及宗教信仰的层面对导致盗墓现象发生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任何盗墓行为都能在其中找到施盗的动机,且往往三个层面上的因素并非相互独立,毫无关联,而是相互影响,有所牵动,其中信仰上的因素则因处在最深层次的位置上而常常为人所忽略。反盗墓措施涉及到的墓葬制度以及宗教劝善等均为对盗墓行为有形或无形的禁止,其中之宗教劝善主要借助于道教的鬼神信仰来实施,有着一定的精神上的压制作用。这也反映出道教信仰对于世人行为的深刻影响。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每当一个墓葬被打开,随之被打开的是时人一与古人沟通的机缘,也是文化与文化之间的交流。盗墓行为虽为人所不齿,但有时却能为我们打开历史记忆的一角。但无论如何,盗墓仍是对个人、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的一种否定。中国古代最讲究宗法,崇奉先人,对先辈墓葬的破坏,无疑便是对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一种文化否定。之于社会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