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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文龙之死的历史疑团:督师袁崇焕是否有权处置?

      关于袁崇焕有没有权利杀毛文龙这一点的讨论,首先应该引入《大明会典》的一段史料来分析: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淩辱”

      这段会典很明确的指出,风宪官对于“总兵镇守官”的处置是必须请旨的,即便是总兵镇守官犯有重事,都必须先具奏请旨,不得擅自处置,连辱慢都不行,必须以礼待之。

      这是对“风宪官”的规定,那袁崇焕的官职又是不是也必须依照对“风宪官”的规定行事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解析袁崇焕的官衔。

      袁崇焕的职衔全称是: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出镇行边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这个头衔中有三个职衔称谓:

      一是“兵部尚书”;

      二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三是“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这个头衔很复杂,其中包含了“本官”、“虚衔”、“派遣”三个内容。

      “虚衔”是一种荣职,也是用来确定待遇的;

      “派遣”是显示具体操办什么事情,一般为因事特设;

      “本官”则是他的职位的根本。

      要把这个官衔解析清楚可以从“品级”入手,“品级”既是代表级别,也是解决待遇问题,也就是按什么标准发俸禄,这是每个官衔必须具备的。

      在袁崇焕的官衔中“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是个因事特设的“派遣”职务,既然是因“事”而特设的,那就意味着“事”前根本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固定工资标准等着它,故“蓟辽督师”确定不了俸禄标准,仅是个职责描述而已,就是派遣去干什么差事的意思。

      就“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言,其在《大明会典》中有明文规定,在京的“都御史”称之为“坐院官”,在外担任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的“都御史”为“因事添设”,既是“无定员”,又是“无定衔”,就是说“品级”也没有确定:

      都察院

      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员;左右副都御史二员;左右佥都御史四员。

      【以上坐院官、后不全设。其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因事添设、无定员、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佥都御史,无定衔。见都察院】

      袁崇焕显然是在外的,而且是“总督军务”和“因事添设”的,完全符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这个职位的描述,但根据《大明会典》的规定在外的都御史是既“无定员”又“无定衔”的,所以还是不能解决如何给他发俸禄的问题。

      “蓟辽督师”、“右副都御史”都不能解决待遇问题,所以只有按照那个“兵部尚书”的虚衔发俸禄,这正是虚衔的作用,故袁崇焕这个头衔的意思是享受正二品待遇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专责“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兵部尚书”作为封疆之臣的“虚衔”就好比确定他们是享受“正部级”的待遇,不过他们虽然享受的是“正部级”待遇但却不是部长。

      综上所述,袁崇焕头衔解析如下:

      “虚衔”是“兵部尚书”;

      “派遣”是“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本官”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由上文解析可知,袁崇焕的“本官”就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都察院的“都御史”就是“风宪官”,这可见于《大明会典》的记载:

      风宪总例

      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法为职。见诸司职掌、及正统中所定宪纲、条例甚备、各以类分列。其通行难附者、载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问发落。其有差委监察御史、出巡追问审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请旨点差[4]

      袁崇焕身为风宪官,本应是“以肃政饬法为职”,以及维护“正统中所定宪纲、条例”,可他却执法犯法,违反了《大明会典》中风宪官如何对待总兵镇守官的“定例”: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淩辱”

      这条规定中,要求“风宪官”即便对“有犯违法重事”的总兵镇将,都必须“以礼待之”,而且“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具奏请旨、已有定例”,可以说关于不得擅自处置的规定是一再强调的,但袁崇焕却并没有依照执行,反而是擅自杀了毛文龙。

      而且毛文龙还并非一般的“总兵镇守官”,他不仅虚衔到“左都督”的一品大员,还是持有“尚方宝剑”的边帅,虽然袁崇焕也有“尚方宝剑”,但那也不过是和毛文龙有一样的荣威而已。

      更为有趣的是袁崇焕知道他没有资格擅自处决毛文龙,也知道他要处置毛文龙必须“请旨”,就在他给崇祯的奏报中他的叙述印证了以上两点:

      袁崇焕题:“臣朝西叩头请旨……臣因叩头请旨曰:臣今诛文龙以肃军政,镇将中再有如文龙者,亦以是法诛之。臣不能成功,皇上亦以诛文龙者诛臣……但文龙大帅非臣所得擅诛,便宜专杀,席藁待罪,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6]

      袁崇焕斩毛文龙之前,居然向西叩头请旨,实在是令人称奇的事情,他如此的举措显然是显示他没有获得崇祯的任何授意,否则请什么旨?

      另外,从他的先临时叩头请旨,可以看出,他应该知道《大明会典》有“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的明文;而后他又称“臣今诛文龙以肃军政”可知,他对风宪官是“以肃政饬法为职”还是了解的,而袁崇焕的恶劣之处就在于他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而且明目张胆,他最后居然告诉崇祯:

      “但文龙大帅非臣所得擅诛,便宜专杀,席藁待罪,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

      这简直是明知故犯的典型,真不知道崇祯看到这里是什么感觉。与崇祯经过公审评议折腾了几个月后才定了袁崇焕的罪相比,他杀毛文龙时的专断、独行已经远远超越了帝王。

      不过,最为可悲的是袁崇焕此举并非是为了消灭后金,而只是为了跟后金议和铺平道路。就为这个目标,袁崇焕就明目张胆的,肆意专杀了另一个军镇,持有“尚方宝剑”的总兵镇守官,这不仅违背《大明会典》相关规定的,属于目无法度之行为,还是对“尚方宝剑”代表皇威的无视,他最终没有被论“谋叛”,而却被陵迟处决,应是被论了“谋反大逆”之罪,这跟他擅杀毛文龙有极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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