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部分“议罪银”便可免罪。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比如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中载明:“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候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罚俸开始施行时,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一下,让官员感到有点儿“心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到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网络配图
当时有个叫尹壮图的官员,对“议罪银”意见很大,上疏请求“永停此例”。乾隆虽然生气,但也不敢否认此事,便跟他讲道理:第一,奏请永停罚银之例,想法不错,这个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抚难免偶有过误,且又非贪污受贿之罪(议罪罚银本来就会带动贪污,乾隆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若因此革职查办一时找不到替代者。从爱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罚款的方式进行薄惩。第三,罚缴的议罪银都留为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贪纵营私的督抚均绳之以法了,从来没有以罚银幸免的人(全是睁眼说瞎话)。
尹壮图自然不服,继续上疏跟乾隆斗嘴。乾隆可不惯着他,不久就把他革职了。直到嘉庆皇帝主政,才恢复其职务,但“议罪银”造成的危害却再也抹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