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法治”大概会成为一个热闹话题吧。建立法治的治理体制,离不开一个基础:有一套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机构,一群有别于行政官僚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官。刚刚落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其实就是将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确定为推进司法的专业化。
一般认为,“司法专业化”并不是中国固有的司法传统,而是从西方传入的制度。我曾经在网上讨论宋代司法制度,就遇到网友挑衅地反问:“宋朝有法院吗?有法官吗?”我当然知道他的意思,他想说传统中国的司法其实是跟行政合二为一的,除了设于中央的大理寺,地方并没有专门的法院,也不设专职的法官,而由行政官兼理审判事务。
但这位朋友的看法,肯定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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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一名有抱负的宋朝法官,也会自觉追求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而拒绝外界的影响,包括来自皇帝的影响。北宋的大理寺卿韩晋卿曾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照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所以韩晋卿不入对便走马上任去了。时人也没有觉得韩晋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