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考验。《元典章·刑部八·取受》云:“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重典治吏,元成宗时便制定了严禁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后又颁布《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对各种职务赃罪都作出定性。明确规定:“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告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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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元朝为官不那么容易,不那么舒服惬意,不那么好混日子。重典之下必廉必勤且不论,还有如芒在背的监察在等着你,如果你铸下这样那样的失职、过错,甚或胆敢越雷池一步,触犯法规,别说官位难保,乃至性命堪忧。
韩非子说:“治无小而乱无大也。”商鞅则有言:“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元朝治吏用重典,确实令其官场污弊较少,比后来明清两朝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