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主张处以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 ”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揭发的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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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表示从轻发落,但台谏官不干了,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糵:“糵父子同恶,行如禽兽”,虽得皇上宽恕,却不知羞耻。如此德性,如何为百姓表率?最后,王糵被罢官,放归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