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将统治者希望老百姓遵守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训诫予以详尽开列,以便民众遵而行之;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毋庸置疑,圣谕和附载的广训,表达了统治者对于帝国秩序的美好理想与崇高愿景。因此,它就成了全国官民人等必须“常常讲、月月读”的最高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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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在科举考试时,考生必须默写皇帝的圣谕。例如,钟毓龙在《科场回忆录》里写过一则故事,说是清代科考必须默写《圣谕广训》的某些条目,以检验考生平时是否熟读牢记。钟毓龙推测说:“当其初行时,想必人人熟读,然至余考时,则何尝熟读,并其书亦未之知。”结果,唯有夹带抄袭,交卷了事。实际上,宣讲《圣谕广训》同样逃不脱被地方官与老百姓“虚应故事”的命运。
综上,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帝制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然而,为了确保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为了避免官僚的滥权行为,为了维持民间社会的礼法秩序,皇帝和官僚对于法律宣传很是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宣传法律的意图,乃是希望臣民守法。至于皇帝本身,则不受礼法的严格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