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官分九品,每一品又有正从之分。
“官分九品”源自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魏、晋时期,从第一品到第九品,共分九等。不过,历史上各朝代的具体划分略有差异,北魏时期共分为三十等。隋及元、明、清等朝代则分为九品十八级。古代的知县确实大多官列正七品,但历史上不少朝代都有“例外”。因为古代京城所在的县叫“赤县”,在“赤县”做知县,品秩从优。隋炀帝时,京城所在的大兴(万年)和长安,东都所在的洛阳和河南,四县的县令都被封为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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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将知县的等级划分得最为繁复的是唐代,据《旧唐书》记载,盛唐时全国共有赤(三府共有六县,即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太原、晋阳)、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其官品从正五品上起,依次为正六品上、从六品上、正七品上、从七品上、从七品下。也就是说,虽然都官居县令,高的可以达到正五品,低的则可能“屈居”从七品下……
县令由于品级不同,待遇上自然也有差距。比如在明代,正五品县令一年的俸禄是192石米,从七品县令一年的俸禄只有90石米,高低相差100多石粮食。
那么,知县都有哪些职责?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由此可见,古代“县官”的职责可谓无所不包,几乎综合了我们今天的行政、司法及部分立法等诸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