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乾隆中期以后,最高统治者在惩贪立法中的随意性和严重失误,使吏治立法形同虚设。皇帝真正深信不疑的是“以吏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以吏治求法治,法律、法制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经常造成吏治中的有法不依,因人废法,最终必然加重整个吏治的腐败。雍正帝享国日短,也是其反腐见效的历史之幸。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雍正皇帝并没有放假休息,而是一口气下了11道诏书,申明官僚职掌及为官之道,历数官场积弊和官吏肆意侵吞的严重罪行,要求采取一切手段,惩治官员犯罪,追补亏空,清查钱粮。
继位不过40天的雍正帝如此心急火燎,决意下猛药整肃官场,当然事出有因。
雍正帝的父亲康熙帝在位61年(1661~1722年),号称盛世,但官员贪腐之风,已愈演愈烈,上下欺蒙,互为掩饰,积年累月,越亏越多,使得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日益虚溃,国家收支严重失衡。到康熙末年,仅户部的亏空就达250万两白银,地方亏空更为严重,康熙帝驾崩时,大清朝的户部银库(相当于国库存银)只有区区800万两。
雍正帝继位前,当了40多年皇子,他自己承认事事不如乃父,唯对官场知之甚详,对官吏贪污纳贿风气认识甚深,认为其危害远非杀人、强盗之类罪案可比。一旦大权在握,可以乾纲独断,他自然要迅速推行内心笃信的政治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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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继位之初,朝野上下对其接班的正统性、合法性争议不断,他急需改革财政弊端、集中财权,以巩固皇权,故以少数亲信执掌会考府,是唯一的选择。三年已过,六部尚书几乎都换成了雍正信得过的人,会考府这种由皇帝的私人“专任”的机构已不合时宜。
同时,会考府自身因权力过大,逐渐走向异化,从反对贪污腐败的急先锋,变成被贪官腐蚀的重点对象,以至于“会考府公费银”很快就成了地方官必须交纳的“部费”。雍正由此看到了侵贪之难治,腐败之难除,而不能不采取更为严猛的办法和手段来澄清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