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有一种特有的流放之刑,是将罪犯发送到物质、文化多相对落后而又极为偏远的地区。由于古人都有乡土情结,远离故土和家族,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对罪犯来说都是一种折磨,所以流放又被称为惩罚力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那么在古代,被判了流放之刑后一般都会被流放到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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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时期,流放的基本原则就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即如果是北方人,就将你流放到湖广,如果是南方人,就将你流放到东北地区。总而言之就是不能让犯人太舒坦。
秦朝之前,流放的期限是12年到无期;南北朝时期改成了最长6年;唐朝以后又缩短为3年。
由于流放已经成为介于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一种惩罚方式,为了更好的惩罚罪犯,唐朝规定,判处流放的人到了流放地还要服劳役。宋朝为了“防伪”,还要在流放的犯人脸上刺字。
在古代,英国流放犯人的地方是澳大利亚,俄罗斯流放地是西伯利亚,而日本流放地则是北海道。
无论是我国的北京、广东,还是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北海道,如今都早已是发达地区。如果是现在,被流放到这些地方,早已经不能算惩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