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的地县级单位,不像其他省市自治区称之为“地区”、“县”等,也不像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称之为“自治州”、“自治县”,而成为“盟”、“旗”和“自治旗”。这些行政区名称源自清朝时期的“蒙旗制度”。
清朝初年,清廷为了加强对蒙古诸部的控制,对率部归附或被征服的蒙古诸部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或安置所居故地,或赐予新地安居,仿满洲八旗制编组为旗,旗长依照蒙语称为扎萨克。自清太宗天聪九年(1635)至乾隆元年(1736),经过反复增减,先后把漠南编成49个扎萨克,此即旗之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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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在内蒙古自治区相当于其它省市的的地级建制,也相当于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洲建制,解放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几经调整,曾有9个盟和3个地级市,分别是: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盟、和呼和浩特市、乌头市、乌海市。
随着地区综合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部人盟级单位先后撤盟建市,现在设有三个盟和9个市,分别是: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 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