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开始。当时妇女自杀与以往相比出现了光鲜的特点。明代妇女自杀者之众是前代无可比拟的,自杀的起因多种多样,自杀的体例之多也于史罕见。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最为普遍的是烈妇烈女的殉夫行为。烈妇是指保持从一而终,在丈夫死后以死相殉的妇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女子。明代涌现了大批烈妇烈女。《明史列女传》中说,以贞白自砥的妇女“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并记载有300多名妇女殉节的史实。《罪惟录》卷28也记载有烈妇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谓的“缓州十六烈”、“丰县二烈”、“萧县八烈”、“沛县八烈”、“砀山县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等。另外,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地圆志中也记载有大批烈妇、烈女。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在明代就有烈妇、烈女400多人。由于中国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值青春年少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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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妇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巡圆督学,岁上其事,著为规条,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奖励贞节”。为殉夫、守寡的妇女修建祠堂、牌坊,还立传表彰。王守仁做官期间,多次令人召集乡邻老幼之人,宣扬烈妇烈女“志节”之美,还经由过程给人写铭、箴、书等来宣扬仁义道德。在统治者的大力旌扬表彰下,寡妇殉夫、守寡形成为一种风尚。对当时妇女来说,丈夫死后,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有子则守志奉主,妻道也;无子则洁身殉夫,妇节也”。并以“从夫地下为烈”。对于殉夫、守寡的妇女社会给以很高的赞誉。《明史列女传》载:颍州刘氏本是一平平易近女子,夫死殉节后,连知府也亲临其丧,邻人前来悼祭者如市,灵柩前祭奠的物品高达丈余。可见当时世人对殉夫者的崇敬之心。而与此相反,由于妇女“从一而终”已经形成为一条社会行为规范,寡妇再嫁就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径。再嫁妇女到处遭人唾弃,连自己的亲人也不会体贴。
由此可见,明代妇女自杀成风正是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支配下产生的一种病态社会现象。这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乃是对妇女人身、人格的极大冷视与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