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在中国历来被人们所重视。在封建社会,厚葬一直在丧葬消费中占主流。其中的原因大致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对人们的重大影响。这种“孝”除了要求人们在有血缘关系的长辈生前尽最大努力地遵从孝道外,还包括在长辈逝后最大可能地表达孝心。
有时,人们甚至认为“孝莫重乎丧”,送死比养生更能体现“孝”。所以,丧葬消费正是晚辈们最后一次向长辈抒发思念与表达孝心并展示给外人的唯一而重要的机会。
人们从“死者人之终也,不可以不厚也”的观点出发,纷纷“以尽力丰侈为孝”,于是怎样的奢侈都不为过。
二是由于人们的炫耀心理。丧葬消费不但是一次晚辈孝心的展示,也是家庭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展示。一次厚葬可谓是轰轰烈烈,虽然许多消费项目实际上只是一种浪费,但人们依然纷纷如此办理,除孝心外,也包括着炫耀的成分。
陆游在看到许多家庭丧葬之时耗费巨资于道场斋施之事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彼初不知佛为何人,佛法为何事,但欲夸邻里,为美观尔!”宋元之际的戴表元也曾说过,人们在丧葬中“不惜资财,以供杂祀广会”,目的只是“以沽儿童妇女之称誉”。
三是迫于社会压力,维护人情面子。丧葬奢侈消费大概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涉及阶级、阶层最广的奢侈消费了。不仅有帝王后妃举全国之力的盛大国丧和上层地主、商人不惜万金的豪奢排场,就连那些小有余财的中下层地主,甚至家中并不富裕的普通农户也都由于不厚葬就不足以表达孝心的强大社会压力,而不得不尽其所能地营置一个奢侈体面的葬礼。
宋代的厚葬,以皇室最为突出。在一系列皇室的丧葬消费中,修建陵墓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如为宋仁宗所修建的永昭陵,就在宋英宗“毋过华饰”的指导思想下,依然调用了四万六千七百人的劳役,并花费了“内藏钱百五十万贯、细绢二百五十万匹、银五十万两,助山陵及赏责。”
实际上,不仅皇帝的丧葬如此,皇子后妃们的丧葬也是兴师动众。宋仁宗幼子豫王过世,“中春卜地,盛夏起坟,凿土穿山”,役人“数十万工”,所费之财达五十万绪左右,甚至出现了“三司力屈,百计收敛”的严重局面。而宋仁宗的张贵妃故去,也是“役万兵之众,费百万之财”。
在这些皇室成员安葬之后,陵园的维护与祭祀又成为了每年必不可少的财政开支。例如元祐六年(1091年)十月,宋哲宗就下诏要求“京西提刑司岁给钱物二十万络以奉陵寝”。又据李心传记载,南宋初年的昭慈、永佑“两攒宫岁用祠祭钱八千四百余络,修缮钱五千络”。
除了国家置办的帝王后妃的山陵祀典外,由家庭筹办的奢侈丧葬遍布于广泛的社会阶层。而且这种奢侈消费贯穿于整个丧葬活动的方方面面。如丧葬墓地的选定,宋代是阴阳风水地理说极为风靡的时期。“今之葬书,乃相山水冈吠之形势,考岁月日时之干支,以为子孙贵贱贫富,寿夭贤愚皆系焉。”
所以人们往往花费大量的金钱以求得一处安葬的风水宝地。如侍郎梁企道请鄱阳人杨九巡为其卜得一块葬地后,就支付了“犒钱二百千”。南宋人何恢的几个儿子“用功力至费百余万”,只是为了能求得一块被称为具有“回莺舞凤”之势的安葬之地。
棺木和明器也是丧葬消费中的重要部分,虽然政府对此有着明确的等级规定,但奢僭之情况极为普遍。如平江太守王季德死,其家以钱五十万购棺入殓。绍熙年间,陆蒙为彭妇“买棺,且预漆饰,凡为钱百千”。“士族力稍厚者,棺率朱漆。”
许多人家还“以大木为舆,务高盛大其华饰,至不能出入大门”。除了筹办墓地、棺椁、名器这些用于死者的食物之外,丧葬过程中的僧道佛事和会请宾客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如“闽俗重凶事,其奉浮屠、会宾客,以尽力丰侈为孝,否则深自愧恨,为乡里羞。而奸民、游手、无赖子,幸而贪饮食,利钱财,来者无限极,往往至数百千人。”
奢侈之风如果不能得到控制,社会风气将会败坏,进而影响治国根基。所以,宋代皇帝往往颁布各种禁令,来遏制奢侈消费,其中自然也包括丧葬方面,甚至可以说,对婚嫁丧葬奢侈消费的禁止也是宋代奢侈禁令中的重头戏。
如宣和元年(1119年)四月,臣僚奏言:“士俗民风,故习犹在,昏葬之礼,务为僧奢”,而“有司孰视,恬不呵止,五礼之禁令,仅挂墙屋”,于是宋徽宗就要求各地方长官对婚丧中的奢僭行为要重视起来,并让监司对这些地方官“以时按勤”。绍兴二年(1132年)九月,又针对两广地区“婚姻丧葬,习为华侈,夸竞相胜,有害风俗”的情况,“委帅守、监司常切觉察,如违,重置典宪。”
相对而言,对丧葬消费规定更具体一些,如从丧事中的仪式规格到墓葬里的椁明器,依据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着相应的详细规定。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正月,翰林学士李防等曾重定士庶丧葬制度,对不同官品以及庶人所需的丧葬服务人员和明器的数量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宋朝还规定所有阶层的人都“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墉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这些规定的意义不但在于禁止越等消费,同时也禁止了奢侈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