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广大农村,有很多名字是以“村”、“庄”、“坊”等命名的,这里就有个历史遗留问题。如果追溯到清代,这些名称其实就是地方的基层组织,即“里甲”制的一种民间称呼。清代行政区划级别最低的是县,但为了有效地管理户口和赋税,在广大农村推行里甲制和保甲制。以下具体来说。
先来说说里甲制度
清入主中原后,沿袭明制,以纳税户为单位,每110户编为一里,选纳粮最多的10户充当里长;里下设甲,每甲11户,其中一户为甲长。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同是里甲组织,北方和南方的叫法又各有不同。如河南地区叫甲和村;江苏的叫镇或约;浙江的叫都或镇。尽管叫法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即通过编审户丁、修订黄册,以确保国家的赋税征收。
清代的里甲制度是建立在明代的基础上的,但清初时期由于很多州县资料不全,或是因连年战乱逃荒而与统计不符。因此清廷于顺治三年(1646)下令制定《赋税全书》,实行因田定赋、计丁授役之法。
至顺治十三年(1656),第一部《赋税全书》宣告完成,从此清代的里甲制度才算走上正轨。此后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户丁编审,其程序是先以户为单位,将本户的丁口田产据实填写,交与甲长,然后逐渐上报,直至户部汇集成册。户部收册后,经皇帝审阅,最终制成“赋税黄册”,简称“黄册”。
清代的户与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满洲、蒙古及一部分汉人实行的是八旗制,称之为“旗籍”。剩下的则是民籍,民籍又根据不同的性质被分为十二类型的户,即民、军、匠、灶、渔、回、番、羌、苗、黎、夷。这些户中,人数最多的是汉人组成的民户。
封建时代,国家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是“丁”,按照《清会典》的记载:“凡民男曰丁,未成丁亦曰口”。所说成年男子,其年龄范围在16岁以上至60岁以下。清代丁的种类很多,有民丁、站丁、士军丁、卫丁、屯丁、匠丁、灶丁等。
在雍正实行“摊丁入亩”之前,国家的赋税都是以人丁数来征收的,所以在统计人口的时候,多是计丁不计口。康熙晚年,颁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中的“丁”指的就是成年男丁。
在那个时代,要准确统计人丁的数字是十分不容易的,尽管朝廷规定每五年就要统计一次,但实际上由于新增、死亡、迁徙等原因,往往得不到十分准确的数字。所以,在五年以外,又实行每年一次的户口增减等级,称为“小审”,目的是为了征收丁银。
可以看出,里甲制度的产生是为国家征收赋税服务的。但是由于清代时土地所有权经常发生转移,同时人口流动也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里甲编制的困难,而统治者对赋税的追求,又使矛盾更加深化。尽管各地官府采取各种办法加以维持挽救,但终究不免走向没落。
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颁诏实行“永不加赋”,雍正时,又全面推行摊丁入亩,把原征丁银摊入地亩中去,从而使里甲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廷正式宣布“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随着里甲制度的废除,另一种新的形式出现了。
再说保甲制度
乾隆时期,开始不遗余力地推行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和里甲制度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升级版本,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保甲组织的主旨是治安保警,但在清代,由于各个时期面临的形势不同,故保甲工作的侧重点,也往往不同。
清初时期,因统一战争持续,百姓流离失所,社会极不稳定,于是清廷颁布保甲之法,以招徕降服,安抚流亡。当时,保甲组织还同时负有组织生产的任务。顺治元年,直隶一带聚集了一万一千多户逃避战乱的乱民,清政府便通过编制保甲的办法,把他们安顿下来,从事生产。
保甲制度起初分为两级,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后来在甲之下又加进了牌,成为牌、甲、保三级,分别设牌头、甲长和保长。按规定,每户都印牌一份,上书户长及成员的姓名,凡有出入,都有一一注明。其余如寺院、客店都要发给印牌或簿书,以便登记出入往来。
保甲制往往又和连坐互保联系在一起,清初规定:“凡遇盗贼,若一家隐匿,其邻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康熙时期,又推行“十家连坐”以维护统治和社会治安。
至乾隆时期,保甲制度逐渐强化。首先是保甲的编制扩大了。当时,不但内地各省民人要编立保甲,连蒙古各地的民人、改土归流后西南山寨等边远地区也实行保甲制;其次,保甲的内部组织也更趋于严密。
保甲组织的严密,从每户悬挂的木制门牌中就可窥见一斑。按规定,民人每户的门牌须包含这些内容:甲长、牌头的名字;祖父母、父母、庶母、妻妾、子孙媳、兄弟等的姓名和年岁。有的民户因身份特殊,其内容也有所不同,如出家僧侣要填籍贯、容貌、出家日期和地点。对于住宿的客店,盘查更为严格,旅客的姓名、年岁、籍贯、容貌、职业、有无行李、来去方向和时间,都得一一填写,不得遗漏。
之所以要规定得如此细密,目的是想通过保甲维护社会治安。可见封建专制时代,国家对百姓的控制,真是到了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的地步。
以治安保警为主的保甲制度,同时还兼理地方的某些社会性公务,其中也包含赋税的征收、徭役的佥派。正是由于保甲制度的这些功能,所以成为州县衙门之下,维护基层统治必不可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