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相处的过程中,为了改善两国的关系,或者实现一种有条件的和平,往往会在签订和平协议的同时,伴以两种特殊的辅助行为,那就是“质子”或者“和亲”。
和亲是通过将皇族的女性嫁给对方,建立一种联姻关系,来改善双方的关系;而质子则是以皇室子弟为人质,质押在对方国家,以此建立起一种和平。相对来说,“和亲”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而“质子”看上去则是一种委曲求全的被动行为。送过去的“质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方要挟或者制约已方的一种工具,用“质子”建立起来的双方的和平关系往往比较生硬,也比较脆弱。但是历史上,特别是汉唐两朝,为什么会流行“质子”现象呢?“质子”对双方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有哪些关系呢?靠“质子”去建立起来的和平,又能否长久呢?
“质子”是民族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贸易关系、朝贡关系、和亲关系一样,都是维系两个民族关系的一种手段和沟通的桥梁。通常来说,送质子的一方都相对弱小一些,他们用送质子的手段,去取得相对较强大的一方的保护,取得自己对所辖地区的统治权。而接受质子的一方,则要承担对方的安全义务和经济上的一些援助义务,因此质子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质子制度的思想基础
历史上出现的每一项制度,都有现实的基础,绝不是空穴来风。
古代主从关系之间,有一种礼仪,名叫“策名委质”。它是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名刺上,送达给特定的一方,以此表达投名者愿意与接名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策名委质”的过程,就是建立一种确定双方君臣关系或者主从关系的过程。
从汉代开始,中原王朝就把这种确立君臣关系的上古礼仪推而广之,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民族关系的层面之上,在确定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宗藩关系时,“策名委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建立主从关系,不再仅仅需要“投名”那么简单。因为这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主从,而是国与国之间的臣服,是“以国委质”。
古代宗主国与藩属国的关系,也有不同的亲疏关系种类。这几种不同的亲疏关系被称为“五服”,也就是甸服、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完全并入宗主国称为“甸服”;并入宗主国,但以公国或者侯国的方式存在称为“侯服”;被宗主国武力征服是为“宾服”;与宗主国接壤,建立朝贡关系是“要服”;远离宗主国,没有固定的朝贡关系的是“荒服”。
正因为与少数民族国家的关系不同,所以中原王朝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会根据不同的“服”来定位,然后再制定具体的政策。比如汉代就将匈奴定为“荒服之国”,所以对匈奴关系的原则是“朝觐、贡赋、质子”。其中“朝觐”是一种象征意义,“贡赋”的要求也很低,只要他们象征性的贡纳一些特产,而汉朝给予的回赐要远远高于匈奴人的贡赋。但是汉朝对匈奴“质子”看得很重,因为“质子”可以一定程度牵制匈奴人,使其有所顾忌,同时也可以扩大汉朝对其他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力的震慑力。因此“质子”是三原则的核心。
二、“质子”的作用和意义
“质子”作为一种权变之术,在另家面临存亡危机时,作为一种和解手段,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已方,因此有着悠久的历史。春秋时期,吴国攻打越国,越国在面临亡国之际,越王勾践便亲自做为质子,以身入吴,保存了越国,使得越人获得了休养生息的时间,最后灭亡了强大的吴国;秦国为了破解六国合纵,也把秦始皇的老爸秦异人送到赵国为质,在赵国生下了秦始皇。而选入中学语文教材的《触龙说赵太后》一文,也是赵国求救于齐,齐国要赵国以长安君为质方肯出兵,赵国左师触龙说服太后,最终以长安君质于齐,换来了齐国出兵,解除了赵国被秦灭亡的危机。
“质子”在汉代被看做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因为这种手段能够不费一兵一卒换来和平。汉朝做为强大的中央王朝,把接受少数民族政权的“质子”看成是自己的专利,是泱泱大国的特权,只允许少数民族政权向汉朝派质子,而不允许他们之间互派质子。如果在其他少数民族政权之间互派质子的行为,汉朝会不惜发兵干预。因为在强大的汉朝看来,自己才是天下共主,是当然的宗主国,接受质子是自己的专利,绝对不允许其他政权染指这项权力。
对于“质子”的作用,汉代大儒董仲舒的看法很有代表性。他说:“义动君子,动贪人,如匈奴者,非可以可以仁义说也。故与之厚利以没其意,与盟于天以坚其约,质其爱子以累其心。匈奴虽欲辗转,奈失重利何,奈欺上天何,奈杀爱子何”。
在汉朝统治者看来,匈奴人是很难用仁义道德去教导的。要想他们不敢与汉朝开战,就应该让他们派出单于的爱子为质,这样匈奴才不敢冒着“失重利,欺上天、杀爱子”的危险,才能确保和平的实现。
由于质子往往都是少数民族政权首领的爱子,他们将来继承王位的可能性很高,所以在他们到汉朝当人质的这段时间,让他们尽可能多的学习汉朝的文化,“质其种裔,习我华风”,来改变他们落后的风俗,也不失为同化少数民族的一个举措。
少数民族政权的质子来到长安后,每次汉朝举办的重要活动,都会邀请他们参加,让他们了解汉朝的文化礼仪,甚至还会授予他们一些官职,让他们最大程度的学习汉文化。
三、对质子的管理
来到长安当质子的各国质子,首先要遵守汉朝的法律。他们不是外交使节,没有外交豁免权,如果犯法,一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东汉时楼兰国的太子入质汉朝,后来楼兰王死,楼兰请求接回太子回国继位,但是由于楼兰太子在汉朝触犯了法律,正在坐牢,汉朝拒绝了楼兰的请求。楼兰只得另立其他王子为国王。
汉朝设有大鸿胪寺专门管理四夷事务。这是一个以管理民族事务为主,兼管外交的机构。那些质子来到汉朝后,鸿胪寺会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馆舍居住,这种馆舍有着统一的名称“蛮夷邸”。汉朝会根据入质的质子的背景、国力,安排鸿胪少卿或者从事去照顾他们的起居,安排他们的学习,安排他们观摩汉朝的先进文化礼仪。
汉朝对质子的学习生活非常重视,是因为只要有机会,汉朝都会去拥立这些质子,让他们去建立一个亲汉的政权。
东汉班超出使西域后,西域诸国莫不向化,纷纷臣服汉朝,贡奉不绝。只有鄯善王对班超等人一开始礼敬备致,后来匈奴使者来到鄯善后,鄯善王对班超等人便疏懈冷淡。班超与从人三十六人夜袭匈奴使者大帐,杀死匈奴使者,逼迫鄯善王遣子入质,归附汉朝。后来鄯善王死后,汉朝失败了匈奴人立鄯善王的阴谋,派敦煌太守宋亮送鄯善王子归国,杀了匈奴人立的鄯善王,以入质汉朝的鄯善王子为王,开启了汉朝与鄯善的友好关系。
一般来说,质子在汉是有年限的,不会一直当人质当到老。以匈奴为例,一般新单于继位后,便会向汉朝派遣新的质子。从呼韩邪单于起,直到乌珠单于的近百年中,无一例外。当年匈奴强盛时,西域诸国纷纷向匈奴遣送质子,但是随着汉朝的强大,这些国家,包括匈奴在内,都转而向汉朝派遣质子,臣服于汉朝,说明质子现象与一个国家的国力有着极大的关系。汉代的质子制度,也成为后世仿效的一项与少数民族政权相处的重要制度,一直被沿袭和完善。
四、唐朝对质子制度的完善
在汉朝处理民族关系中大放异彩的质子制度,到了唐代有了空前的发展。唐代遣送质子入唐的国家和质子的人数都大大超过了汉朝。虽然唐代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羁縻制度,但是质子制度仍是对外交往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唐朝与汉朝相比,民族政策比较开明,能够比较平等的对待少数民族政权,这是唐代民族政策的发展,也是质子地位变化的原因。
从唐太宗开始,对少数民族的认识更加客观和科学。李世民认为“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华不殊”,将少数民族的人民与中华的汉人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他对少数民族同胞也是“爱之如一”,因此被尊称为“天可汗”。
唐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德化”统治,避免武力镇压,而是用金帛厚结其首领,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统治。唐朝虽然也要求少数民族首领将其子弟派来长安来充当人质,但是并不以“质子”称呼,而是改以“宿卫”的名称,将质子称做是“选其酋首,遣居宿卫”,至少是在名义上改变了质子们的“人质”身份,体现了统治者的人性关怀。
唐朝的“质子宿卫”制度与汉朝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就是这些“质子”们,往往都是主动要求入唐为质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唐朝的“质子宿卫”制度非常健全,对少数民族基本上不存在歧视,所以少数民族的王子们都认为这是一项应尽的光荣义务。另外唐朝先进的经济和文化,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这些年轻的王子们,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王子们都把到长安当质子当做一件光荣的事,是对自己的“镀金”,从而形成了争相入质的奇观。
根据《新唐书》的记载,一旦入质唐朝的质子们进入大唐境内,边疆的都护府就要给他们发放文牒,并为他们配备汉人服装。质子们由都护府派人护送,一路上享受驿站的食宿和车马,到达长安后,由鸿泸寺评定品级,中央政府按品级给这些质子们授予散官,并发放赏赐,每月安排俸禄。如果国内有事,质人民要求回国的要求得到批准后,唐朝政府会为他们提供护卫。也有一些质子是受唐朝政府的派遣,身负使命回国的,他们的安全和待遇就更有保障。
唐太宗时,波斯王卑路斯去世,李世民封在唐为质的波斯王子泥涅师为波斯王。但是波斯国内发生变故,已另立新王,泥涅师已无法正常回国继位。唐太宗便派裴行俭以出使大食为名,组织了一支武装使团,将泥涅师藏于其中。裴行俭的这支使团取道吐火罗和西突厥,对波斯进行奇袭,推翻了自立的波斯王,将泥涅师送上了王位。
唐朝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质子的教育问题。唐朝对质子们教育的要求也很高,要求质子们通过学习,能“明习汉法,语兼中夏,知经国之要,察安危于古今”。他们到长安后,会被送入太学接受汉文化教育,毕业后再送入宫廷学习唐礼,然后才能充任宿卫。有些质子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不能毕业,被称为“宿卫生”,还往往会受到其他质子的嘲笑。唐朝正是通过对这些质子的教育,将汉文化不断向四海传播。
五、质子制度的衰亡
质子制度是伴随羁縻制度的发展到达巅峰的,因此它的兴衰与羁縻制度的兴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明清时期,质子制度的衰亡,是由于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改变了原来的羁縻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得质子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明清之前的统治者,对少数民族衽因俗而治的羁縻制度,分封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为国王,实行国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世袭统治。为了保证他们的忠诚,所以要求他们向中央政府派出质子,做为臣服中央的一种手段,来达到中央王朝对这些政权的宗主身份。
但是明清两朝,中央政府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流官,废除了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制度,在这些地区设置府、州、县,这些地区同王朝的其他地区一样,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再也不需要用“质子”这种手段来巩固统治。所以在土官被废除之后,质子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没有了存在的基础,自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不过清朝对蒙古王公子弟实行的“内廷教养”制度,可以看做质子制度的一种变通。蒙古的王公子弟十五岁就要送到理藩院,与清朝的皇子们一起接受教育,是清朝统治者笼络蒙古人的一种手段,强化了清朝和蒙古各部落的联系和控制,密切了双方的关系,对北部边疆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质子制度在民族关系的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它推动了各民族之间的和平,给定了边疆的安宁,在不同民族之间传播了文化,为中华民族的大融合和不同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都做出过贡献,甚至有些质子还为缓和民族矛盾、解决民族冲突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这都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