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一词,最早出现在宋代,其全称叫做“权知某县事”,又称“判县事”,后世便称之为“知县”。
据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记载,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这便是设置知县的最早记载和来源。宋代县的长官叫做县令,可往往我们看到史志记载中称之为“知县”,这便是宋代官制的特点。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地方上的控制,所以我们才会看到以大理正、监察御史、屯田员外郎这种中央行政官员兼任地方一县县令的情况出现。
宋代知县的品级,依据所在辖区的品级而定。有两个特点:一,所在县的行政等级,比如那些赤县(正七品)、畿县(正八品)、次赤、次畿之类的。二,依据所在辖区的人口而定,比如望县(人口在四千户以上),紧县(人口在三千户以上)。
我们前文提到知县的全称叫做“权知某县事”,意思是说,它起初是一个差遣性质的官,并非真的授予他为县令,但到了后来,就罢免了“令”,专设知县,成为制度,一直流传下去。
转眼到了明清两朝,知县的设置依旧不变,但县的等级划定和县官的品级划定则与宋朝略有不同。明代的知县品级,则是依据钱粮多寡来定官品。“吴元年定天下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
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相较于宋朝,知县的品级略有涨幅,为从六品,而且,不再以行政等级和人口规模作为定县品级的标准,后来统一改成正七品,消除了许多繁杂和纷乱,相较于宋代,明朝这种制度设计,进步了不小。
清代县的划分,起初也是沿袭明代的制度,分为三等,可在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就已经被叫停。转而实行:“冲繁疲难”这种制度。何为“冲繁疲难”?
根据清代人方菊人著作《平平言》中记载:“地当孔道曰冲;政务纷纭曰繁;赋多逋欠者曰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曰难。冲、繁、疲、难四字兼全曰最要缺;兼三字曰要缺;两字曰中缺;一字曰简缺;四字俱无,曰无字简缺。要与最要皆曰繁缺,中与简皆曰简缺”。
由此我们可知,清代县级政权的划分,主要是由地位位置冲僻、政务繁或简、赋税征收完欠、命案盗贼多或寡作为考虑因素的。这与历代王朝依据人口或钱粮而划分大小有所不同,为什么要实行这套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使能吏据要地,发挥自己的政治才能,达到“人地相宜”,有益吏治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挥他的最大能力。
这也反映出清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清代是一个高度集权且制度严密的王朝,对于地方权柄一事尤为小心谨慎,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维护吏制完整,也对确保主从关系和掌握绝对权威提供了重要保障。清代知县的品级依旧是正七品,沿袭明代,此后遂成定制。
下面我们讲讲,知县的职权,也就是说,知县都管那些事儿。一,兴修水利。劝课农桑。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农业被称之为“本业”,而劝课农桑则被视为“百政之首。例如清代就规定州县的胥吏下乡办理公务不能妨碍农事。
县官本人还有体恤民情,亲自到乡下了解播种收获状况,丰收之际,还要劝民多储集,尚勤俭。劝课农桑关系国家的财政和统治根基,所以尤为重要。
二,受理狱讼。审理案件,受理狱讼是每一个县官的职责。历代王朝规定,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先去县衙投诉,不准越诉,县衙也不能无故拒绝受理。
如果案件判决涉及生死,县衙则无权决定,必须上报朝廷。等到朝廷受理批准之后,下送县衙,才能执行。寓伦理教化于狱审判之中,也是古代县官听讼的一个特点。
三,抑豪捕盗。豪就是地方豪强,打击地方豪强,也是县官的职责,比如有明代县令收捕:“豪民宿吏素为民患者、流徙远方、而使境内肃然”。捕盗就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小偷强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征税派役。赋税征收和徭役征派,也是县官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赋税征收,关乎国家财政收入,也决定着县官的考核优良,仕途前景。税多则优,税少则良,徭役一事,也是如此。若人丁兴旺,户口则随之增多、徭役征派会随之上涨。对于县官的政绩、也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五,救荒赈灾。古代天灾人祸频发,救荒赈济一事,也尤为重要,救荒赈济无非为以下几种:蠲免钱粮(受灾地区)、举办常平仓(囤积粮食)、义仓(囤积粮食)、放粮赈济。若遇天灾人祸,便按制度实行赈济。
例如州县设立的常平仓、义仓等,大都被挪用或者侵吞。还有就是,距离首都遥远,上报灾情和等待救援浪费太多时间,往往都是饿殍遍野,惨不忍睹。
六,兴办学校,推行教育。“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历代统治者多把县级学校作为县政和基层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官在本县必须对县学予以财政支持和行政保证,也得监督他们潜心完成学业。
总结而言,县官虽小,却非常重要。历代王朝对百姓的统治主要通过县级政权来实行的,所谓“六部之事系于一人”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