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封建社会的顽疾,历朝历代概莫能外。汉朝时礼义廉耻尚在,故而官员贪腐被证实之后,他们或者死在监狱中,或者自杀掉。商人行贿者,则终生不得担任公职。到武帝时,朝廷贪边功,为了弥补财政亏空,公开实行卖官鬻爵的政策,致使得世风日下、人心大坏。当时有俗语说:“何以孝悌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这是说即使犯法受刑,作风败坏,只要家缠万贯,人们都不以为耻。从此,礼义廉耻对于反腐已经失去了作用,既然无法让人“不想腐”,那么就只能让他们“不敢腐”了。所以从汉朝以后,朝廷越来越倾向于用严刑峻法来对付腐败。
历朝是如何用酷法来反腐的?
唐朝时,对腐败分子只有两个处理手段,一是直接在朝堂上判决处死,二是流放到岭南等边远地区。五代时,后唐明宗非常痛恨贪官污吏,规定贪污者有死而已。每次有人向他请求赦免时,他都回答说:“食我厚禄,盗我仓储,苏秦复生,说我不得。”可见其反腐态度之坚决,但也可以看出他痛恨腐败分子,是因为觉得这些蛀虫腐蚀了自己的国库,并非完全为民。
宋朝初年,郡县官吏承五代之弊,贪腐非常严重。于是宋太祖想要杀鸡儆猴,彼时英州太守董元吉受赃七十余万,按法应流放岭南。太祖知道后,“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直接将其拉去示众,并当场处死。太祖每次举行大赦时,都要将贪官排除在外。
之后,封建朝廷不仅对贪官进行惩处,而且还累及他们的子女。《金史》记载说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没刺因犯赃而死于狱中。金世宗知道后,对臣下说:“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死死,愚亦甚矣。”认为贪官所犯的罪要比平民盗窃还重,窃贼不过是迫于生计、铤而走险,偷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已;贪官则是贪欲不足,知法犯法,盗窃全天下人的财物,更为可恨。因此,世宗下令贪官的子女全部除名,不准他们继续做官。一个家庭中,只要有一个人犯了贪污罪,那么其他家庭成员也将被免职。
到了元朝时候,惩处力度略微下降。《元史》说至元十九年,世祖下令:“中外官吏,赃罪轻者决杖,重者处死。”没有将贪污罪往重的方向判,所以朱元璋认为元朝制度失于宽,他要用猛来补救。
朱元璋的高压反腐措施
据说刘基在辞官回青田之前,曾对朱元璋说:“宋、元以来,宽纵日久,当使纪纲振肃而后惠政可施也!”朱元璋深以为然,并且将这种理念贯彻落实,直到他离世为止。在《祖训》中,朱元璋写道: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
其中,贪官也是“法外加刑”的对象。《广州志》里就说洪武年间,藩台臬司与守令稍有赃罪,“怀印未暖,即逮之去”,贪官或者被流放到环境极恶劣的地方,或者全家被诛杀而死。在这种恐怖的氛围下,官员们唯恐不能奉法恤民,以添荣禄。
《龙飞纪略》说,朱元璋统治的时候,只要地方官吏犯有贪污罪,老百姓们可以集体将其解押至京,陈述缘由。贪污十六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且剥皮实草,以为将来之戒。每个官府衙门旁边都建有一座庙,可以祭祀土地,也可以作为剥皮场所,名曰“皮场庙”。在官员的座位旁边,还设有用草料充塞的人皮,以此来达到震慑的效果。
关于洪武年间的高压反腐,后人闻之还心有余悸。据说永乐年间,有个名叫惠暕的僧人,曾参与编修《永乐大典》。他在退休后归老于兴福寺,常跟人回忆洪武年间的旧事,说:“洪武间秀才做官,吃多少辛苦,多少惊怕。与朝廷出多少心力,到头来小有过犯,轻则充军,重则刑戮,善终者十二三耳。”惠暕认为朝廷高压反腐,伤及了许多秀才。因为朱元璋秉持着“法外加刑”的理念来治国,所以官员即使遵纪守法,也可能因不慎的小过失而遭受巨大的责罚,不能确保可以得到公正的对待。高压反腐的初衷是震慑贪官污吏,但也有一刀切的毛病,最关键的是它越过了法律的限度来用刑,所以会逐渐产生弊端。
高压反腐不等于依法反腐
高压反腐不是依法反腐,它还带有人治的色彩,所以难以持续,更多时候就像一场运动,刮一阵风就过去了,问题却依然残留着。在刘基与朱元璋看来,严以治天下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为的是将来政权稳定后,再给小民们恩惠。朱元璋在《祖训》中就说:
“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腓、劓、阉、割之刑,云何?盖嗣君宫内生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施不当,误伤善良。”
他认为“法外加刑”的反腐措施只有自己才能够控制得住,子孙们长于宫中,不谙世事,如果授予他们“法外加刑”的权力,必将变得暴虐,残害到无辜的忠良。这也等于说,朱元璋承认高压反腐并不是依法反腐,对于腐败分子,要依法处置,法律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判得过轻,也不能判得过重,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如果一味的高压,那么就会不断破坏法律,总是罚得比法律规定的重,这样即使是犯小错的人也免不了要被重罚了。因此,洪武年间的高压反腐是无法持续的,它也无法根绝腐败问题。
而在朱元璋之后,又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宽仁之主,他们宅心仁厚,一味赦免,反而破坏了明朝的法律。例如永乐时,贪官污吏大多能得到法外开恩、免于一死,只是被流放到边疆而已。明宣宗宣德年间,都御史刘观坐受赃数千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以斩首。宣宗却说:“刑不上大夫,观虽不善,朕终不忍加刑”,仅将他处以流放而已。这说明皇权可以随意左右法律的判决,它想“法外加刑”时就高压反腐,它想“宽大开恩”时就姑息纵容,终究收到什么效果,并且不可持续,只是权力的任性而已。
明朝俸禄制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明末启蒙思想家顾炎武在探究明朝的腐败问题时,明确指出:“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他认为明朝的俸禄相比于前代来说,都过低了。当官的人仅靠俸禄无法养活自己的家口,那么就会“想贪”及“敢贪”。
早在汉朝时期,汉宣帝就说:“今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最先推行了厚薪养廉的政策。光武帝取天下后,也鉴于前代得失,认为高官的俸禄应当降低一点,基层小吏的薪水应该提高一些,因而对官俸进行了调整。晋武帝时,朝廷规定基层官员的俸禄要能够满足其生存需要,至少相当于农民耕作所得的收成。
从白居易的诗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唐朝官员俸禄之厚。《江州司马厅记》说:“唐兴,上州司马秩五品,岁癝数万石,月俸六七万,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给家”,又有诗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馀粮”云云。相比之下,明朝官员的俸禄“不过唐人什二三”,养家糊口尚且不能,怎么指望他们不贪污受贿、鱼肉百姓呢?
唐宋时期,官员的收入不仅来自于俸禄,而且自家还有些职田,家人能够做些产业。到了明朝,不仅俸禄低,连职田都被收归朝廷了,官员们除了领俸之外,只能再拿些俸钞做补贴,名曰“养廉银”,收入甚微。在这种生存环境下,只会不断的滋生出腐败分子。而明朝朝廷也无力改变此种状况,因为俸禄制度是建立在货币制度之上的。
为什么明朝不能做到厚薪养廉?
在分析明朝俸禄制度滋生腐败的问题时,顾炎武进一步探究了政治制度背后的经济原因。他指出,在明朝时期,白银已经成为了通用的货币,这是跟过去完全不同的一大经济变革。古代官员们的俸禄都是用米麦布帛等实物来结算的,不受物价的影响;而到了明朝时,百官从户部那领取的不再是粮食实物,而是白银钱钞,是货币。当物价上涨的时候,官员的实际俸禄就会越下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总是有推高物价的趋势,所以明朝官员的实际收入是越来越少的,这就不外乎在末年时腐败那么严重了。因此,顾炎武说:“其弊在于以钞折米,以布折钞,以银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明朝人不懂经济问题,不知道底层官员实际上已经是雇佣劳动者了。他们获得官职后,不再从事农业及手工劳作,也不像商贾那样有买卖营生,而仅靠朝廷发的工资过活,所以最容易受到物价上涨的影响。物价上涨后,他们最先感受到实际收入在降低以及生活变得困难,而手中又正好有着一些权力,所以就要用来贪腐,进而变成无官不贪的恶劣现象。
俸禄制度与货币制度悄然的改变了明朝社会结构,而上层建筑却没有适应这种变化,最终造成明朝末期举国贪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