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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为什么清朝的知府这么有得赚?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明面上的意思是一个清廉的知府,一任下来也可富得流油,但实际上是指官员在合法的俸禄之外,还有许多灰色的收入。只不过这些灰色收入是被法律许可的,算不上贪污。

      所谓的“十万雪花银”是特指,是百姓形容官员收入的一种直白的说法,当然也不仅仅局限于知府这一级别,其中也包含了众多的州县官。事实上,如果以合法收入来进行计算,一个知县的年俸及养廉银加在一起,连温饱都难以维持,他们所能得到的额外收入,即最大宗的收入是陋规。

      说起清代的俸禄,也真是低得可怜。在顺治、康熙时代,州县官仅能得到一份名义上的薪俸。从雍正时代开始,在名义俸禄之外,额外增加了一份实质性的津贴——养廉银。知州的年俸是80两银子,知县如果是在首府者年俸60两,一般的县只有45两。

      以知县来说,他们的养廉银在各省也有高低之差,从400两到2259两不等。除陕西省外,在其他省份,同一省内不同县之间也有显著差别。在山西、安徽、四川、贵州等几个省,知县的养廉银相对较低,只有400两到1000两不等。其他省份均在1000两以上。

      直隶、湖南、甘肃和云南等省,最高为1200两;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江苏、福建、广东、广西九省,超过1400两。但除了山东、河南以外,在其他各省,高薪仅限于各省内的少数县份,大多数知县的养廉银在500两到1200两之间。

      那么年俸和养廉银能满足知县们的私人及公务开支吗?除了养家,他们还需要支付其岗位所需的繁重费用。他们要给幕僚、长随支付报酬。而幕僚的报酬是非常高的,一个知县的全部收入几乎不够支付报酬。

      然而,这些对于知县来说都不是最大的开支。另一种繁重的开销是“摊捐”,即在政府经费不足时,布政使命令州县官及省内其他官员捐钱支持政府的用度。这种“摊捐”通常是由布政使直接从官员们的养廉银中扣除。

      一般来说,州县官不得不交纳的“摊捐”是按他的收入情况来估算的,按三个等级摊派,只有最低一等的可免除“摊捐”。还有一种名为“捐献”的开销,是对一些行政费用的捐助,诸如对科举考试费用、秋审费用、军费等等的捐助。此外,州县官还不得不定期捐助上级官衙的办公费。

      但最让州县官痛苦还不是这些名目繁多的“捐”,几乎所有的州县官还被逼迫捐钱来填补若干年来的累计亏空。这种情形常常发生在钱粮存储审计之后。例如1800年的浙江,所有钱粮盘查之后,发现亏空竟高达近二百万两。于是,各州县官被指令在16年内捐钱填补此项亏空。

      又,山东的地方官在1803至1804年间共捐出了一百一十万两银子填补亏空。因此,很多知县都曾抱怨,他们名义上的薪俸还不够交罚俸,他们的养廉银只够交摊捐。不少官员认为,这种摊捐就是导致州县衙门经费经常发生赤字的主要原因。

      同时,州县官还有承担招待途径其地的上司或上级官差的经费负担,必须要提供住宿、膳食等方面的供应。此外,上司的僚属、衙役、长随还常索要钱财。按照惯例,州县官一般还有在省城设立办事处,以便于为总督、巡抚或别的上司修缮官舍、供给家具薪炭等。到了上司生日、寿庆、过年及别的节日时间,州县官还要送礼。

      有人为此曾算过一笔账,一个知县每年的费用(包括负给的酬金、伙食费、日费、招待费)约在五六千两到一万两以上,也就是说年收入和开支比起来,大致还不到三分之一。

      在这种收入和开支严重失衡的状态下,“陋规”这种官场形态就应运而生了。所谓的陋规其实就是州县官摊派在百姓头上的额外负担,最大宗的收入就是在征收赋税时的火耗。

      到了晚清时期,州县官们通过在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场合收费,各级官僚体系成员通过这样的渠道来补充他们的收入。虽然这种惯例是不正常的,但却成了官场上被确立和承认,并成为广泛接受的事实。因此,它在法律的默许之内,也就说收取陋规不算贪污。

      正如开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所讲的一样,即便是一个不爱财的知县,如果在个人消费和社交上不是挥霍无度,怎么说也不会穷,甚至退休时还能供应几代人的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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