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枪支定义极其严格能打穿可乐罐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枪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律、规定定义上的"枪支"--即通俗说的"真枪"。在公安部2010年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里,对枪支认定有详细的说明: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前两条无须多言,一般民众、特别是军迷需要关注的是第3条,"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所谓"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一个极其严格的数值。具体说,一般仿真枪所用的6毫米塑料BB弹,最轻的规格为一颗0.2克,其枪口比动能要不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枪口速度必须在74米/秒以下,弹丸动能必须在1焦耳以下。形象一点,使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只要能在近距离双面击穿铝制可乐罐,它的弹丸动能就已经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这个威力水平许多仿真枪都能达到,一些从国外进口的仿真枪更是远超这一水平。从以往的新闻来看,公安机关每每捣毁一个销售仿真枪的窝点,基本每个案件中缴获的仿真枪都有过半数威力超标、被认定为"枪支",而涉案人往往都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乃至判处有期徒刑。
当然,我国一些法律人士也对现行的枪支认定情况提出质疑,即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并不是人大通过的司法解释,作为枪支认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妥当。而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何为"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这又确实过于模糊。
制造、销售仿真枪也是违法行为外形相似也可能算作仿真枪
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很容易,那如果枪口比动能确实是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呢,持有是否违法?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常明确——"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法律上也有不明确的地方,1、究竟制造、销售仿真枪是否会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2、持有仿真枪算不算违法?
笔者无法从现行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但既然法律上都"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了,那么持有仿真枪也算是不合理的行为吧。而且,前面说到现在的仿真枪很容易被认定为真枪,广大军迷、喜欢枪的朋友还是忍痛割爱为好。
另外公安部对仿真枪认定也很严格,2008年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如是说: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这里面致命的也是第3条,即便弹丸动能不到0.16焦耳/平方厘米(实际上基本没有枪口动能不到0.16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发射枪),只要外形近似,大小达到真枪的一半以上就能算作仿真枪。严格说起来,你用木头做成AK-47突击步枪的形状,长度超过435毫米(AK-47的长度为870毫米),就可能被算作仿真AK-47了。根据笔者观察,就算通俗上不被当作仿真枪,而被作为儿童玩具的玩具枪,许多外观尺寸也超过真枪的一半。
条文上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必然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这不,在网上搜索,仍可以看到许多与真枪1:1比例大小、外观上很相似的橡胶模型枪在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