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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
(1007~1072)北宋文学家、史学家。庐陵(今江西吉安)人,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宋仁宗天圣进士,曾任枢密副使、参知政事等职,谥文忠。早年支持范仲淹、富弼等人推行新政;反对王安石变法,指陈王安石实行青苗法之弊。他主张为政“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著《纵囚论》一文,批评唐太宗纵囚归家,尔后返狱就死,是“求名”、“干誉”,并非“仁政”。在法制问题上,欧阳修基本上持儒家德刑并用观点,反对常赦,认为赦则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是“申小惠、推私恩”。他执法严明,不畏权贵,曾上疏提出皇帝颁行诏令要慎重,在《论慎出诏令□子》中指出:“朝廷每出诏令,必须合于物议,下悦民情”,而且朝廷应先自遵守法令。他在《论吕夷简仆人受官札子》中指出:“国家每出诏令常患官吏不能遵行。不知患在朝廷自先坏法,朝廷不能自信,则谁肯信而行之。”他常举劾官吏违反封建法制的行为,司法机关如断狱不当,也据理争议。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德州发生一谋杀案。罪犯王守度欲取一求食妇人为妻,持凶器威逼其正妻阿马承认与人通□,令其自缢,因无棺材埋葬,才解脱绳索,后又逼阿马自缢,阿马逃脱。法吏以“诬弃”罪,断杖六十。欧阳修认为当以“谋杀”论罪,著《论大理寺断冤狱不当札子》,请求皇帝纠正此案。对于通过宫中命妇颁发的免除犯法近戚宠贵刑罚的所谓“内降”□书,他“执奏”而不执行,坚持依法审理,并要求追究代人乞求“内降”免罪□书者的法律责任。如属罪犯本人乞求,则加罪二等。这一要求经宋仁宗应允,遂定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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