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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贽
(754~805)唐代文臣。苏州嘉兴(今属浙江)人,字敬舆。大历八年(773)进士,中博学宏辞、书判拔萃科。德宗即位,召充翰林学士。贞元八年(792)出任宰相,但两年后即因与裴延龄有矛盾,被贬充忠州(今四川忠县)别驾(州主管官的佐吏),永贞元年卒于任所,谥号宣。有《陆宣公翰苑集》24卷行世。陆贽根据儒家的正统观点,强调人君治国在于“明其德威”,而“致理之体”则应“先德后刑”。他认为,只有兴礼义,才能使人们重视廉耻,只有明教令,才能使社会保持和平;这样才能达到不发生犯罪和暴乱的目的。他主张约法省禁,反对密网严刑;认为法禁繁杂、科条严峻,会使“吏不堪命,人无聊生”;要做到“止塞□讹”,就必须“削去苛刻”,“务于利人”。陆贽主张信赏必罚,反对轻爵亵刑。他认为行赏要“先卑远而后贵近”;行罚要“先贵近而后卑远”。如果“非功而获爵”,则是“轻爵”;“非罪而肆刑”,则是“亵刑”。这是导致国家衰乱的重要原因。陆贽又主张整顿刑狱,反对速断苛察。德宗初年,朝廷派一批大臣到各地检查工作。他提出把刑狱作为考核重点之一,检查文书案卷的内容以考核听讼是否公正;检查监狱囚禁的盈虚以考核办案是否及时;检查□盗发生的多少以考察治安是否良好。他又进谏不要因为急于求治而一味“任法”,以致决断太速,不能辨明事情的真相;也不要审察过精,发生没有根据的猜疑。认为这些都将引起国家的祸乱。陆贽还主张明辨是非,反对枉直不分。他认为凡有检举揭发,都应详细审察,弄清情实。如事实确凿,便“据罪抵刑”;如有不实,便反复查对,对“谬举者必行其罚,诬善者亦反其辜”;使法典彰明,制止邪恶。否则,“使无辜见疑,有罪获纵”,是非莫辨,枉直不分,势必造成莫大的危害。此外,陆贽在论罪量刑方面提出了据法原情、宽平执法、罪疑惟轻、胁从不问、鼓励改造自新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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