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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
(148~209)东汉末史学家、政论家。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荀况13世孙,少好学,善于解说《春秋》。汉献帝时任黄门侍郎,后迁秘书监、侍中。敢于抨击当时流行的谶纬符瑞之说,反对诸侯专有领地、大夫专有采邑和富人自由兼并的土地私有制。他提出人君治理国家应当“屏四患”,即“伪、私、放、奢”,“崇五政”,即“兴农桑”、“审好恶”、“宣文教”、“立武备”、“明赏罚”。著有《申鉴》5卷(今存),《汉纪》30篇(已佚)。荀悦的法律思想,主要是:①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人民难以实行,反而招人厌恶,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难以遵守,等于“陷民于罪”,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②“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③“避仇有科”。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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