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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谊
(公元前201~前168)西汉初期政治家、思想家。洛阳人。18岁即“以能诵诗书属文称于郡中”,22岁由廷尉吴公推荐,被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征为博士,旋迁太中大夫,颇受重用,并议“任公卿之位”。大臣周勃、灌婴等“专欲擅权,纷乱诸事”,对他进行诋毁和排挤,遂被贬为长沙王太傅。后又被召回京师,任文帝少子梁怀王太傅。梁怀王坠马死后,他“自伤为傅无状”,忧伤而亡,年仅33岁。他的著作,经后人整理为《新书》10卷。贾谊为官,正当“文景之治”,当时一般官僚,“皆曰天下已安已治”,但贾谊“独以为未也”。在歌舞升平的繁荣景象背后,他看到西汉王朝所潜伏的严重社会危机,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封建统治者犹如处在“抱火厝之积薪之下”。为此,他向汉文帝“陈治安之策”,提出一套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主张。从而形成了“礼先刑后”、“德主刑辅”的政治法律思想。贾谊在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时,得出一条重要结论,即“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新书·过秦论上》)。他认为,君主取天下和守天下,其做法是不应相同的。取天下要“高诈力”,守天下则应“贵顺权”。秦王朝在统一中国之前,为夺取全国政权,“繁法严刑而天下震”,用武力征讨六国,这种政策在当时是合适的。但取得政权后,不知“变化因时”,“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仍然以取天下之策治守天下之世,不尚“仁义”,“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罚,先诈力而后仁义”,“繁刑严律,吏治深刻,赏罚不当,赋敛无度”(《新书·过秦论中》)。因此,结出“百姓怨望而海内叛”的恶果。前事之覆,后事之诫,汉王朝必须以此为鉴。贾谊认为,“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对待诸侯王的分裂割据,必须使用“斤斧”,武力削除,用“芒刃”就会“不缺则折”。除此之外,治理国家则主要用“芒刃”,行礼治。在他看来,“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驱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祈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新书·礼》)。礼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作用,远胜“权制法制”,治国必须“礼先法后”。对礼法的功效作用,贾谊提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但是,和礼义德教相比,它又不得不居次要地位。礼的功效没有行法那样容易使人看得见,作用却远比法大。而且从长治久安考虑,“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汤、武以仁义礼乐治天下,德被四夷,“累子孙数十世”;秦王怀法令遇百姓,“祸几及身,子孙诛绝”。一得一失,就是最好的例证。从“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的思想出发,在适用刑罚上,贾谊主张“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理由是:“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黥劓是污辱性刑罚。为“小人”而设;大夫是君主近臣,“其离主上不远也”,刑戮不加大夫,乃是“尊君故也”。大臣犯罪,要受惩罚,但只能由君主废之、退之、灭之、赐之死,而不能“束缚之、系□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遭受狱吏的詈骂榜笞。贾谊虽然认为老百姓“至贱”、“至愚”,但又认为他们是“万世之本”,“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他们的举动,关系国家的安危存亡。因此,对他们“不可简”、“不可欺”,更不能与之为仇,“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他再三劝戒汉文帝,对老百姓诛赏都必须谨慎。“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有疑罪,“附之去已”;有疑功,“附之与已”。疑罪不诛,“故不肖得改”;疑功行赏,“故愚民可劝”;“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仁信并行,赏罚分明,则民风自化,封建统治就会巩固。贾谊的“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的思想,由于汉文帝时黄老思想占主导地位,没有完全付诸实践。但到汉武帝时,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他的思想被重视,并由董仲舒加以发展,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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