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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
仲长统(179-220年) 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微山县两城)人。汉末唯物主义哲学家,进步的思想家。少年时敏思好学,博览群书。20余岁时,便游学青、徐、并、冀州之间.仲长统才华过人,但性卓异、豪爽,洒脱不拘,敢直言,不矜小节,默语无常,时人称为狂生。凡州郡召他为官,都称疾不就.后被尚书令荀举荐为尚书郎,并参与丞相曹操的军事。
仲长统生活在东汉末年,社会动乱,皇亲国戚,宦官豪门大族和以商业、高利贷起家的大地主,形成了庞大的豪强地主集团,他们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搜刮民财,造成地主阶级同广大劳动人民的严重对立。于是在汉灵帝中平元年(184年)爆发了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在农民起义军的沉重打击下,腐朽的东汉王朝已名存实亡,灭在旦夕。仲长统著《昌言》,凡34四篇,10余万言,以泄义愤。仲长统认为“天”即自然,它没意志和目的。“天”的运行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们只要顺“天时”,如适时播种,辛勤管理,及时收获,就有好收成。收多少不在于“天命”,而是在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政权得失上,仲长统批判了“神的旨意”。他认为创业者夺天下,建立霸业是由“人事”所致。同样,王朝由盛而衰,毁业亡国,也是由“人事”所为。从根本上否定了宗教“天命”决定社会兴衰的说教,从而否定了宗教神学的统治地位。这在两汉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卓见”。
仲长统在思想中虽说有唯心主义的糟粕,但他一生,唯物主义思想和进步主张是他思想的基础方面.他以“人事为本、天道为末”的唯物主义武器,批判了两汉时期宗教神学的喧闹,他的思想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他是一位伟大哲学家和进步的思想家。
仲长统在政治思想方面,与当时流行的神权政治理论相对立,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国家兴亡和社会治乱取决于“人事”,而不在于“天道”,主张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联合执政体制,恢复西汉时实行的丞相执政制度,认为“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他对于外戚擅权尤加谴责,提出人君不可与掌权的大臣结为婚姻关系,已经结为婚姻关系者,就不要任用他掌权执政。
仲长统在法制问题上有以下主要观点:①因时势决定法律,繁简宽猛相济。他虽然持儒家“德主刑辅”观点,强调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罚为之佐助”;但并不反对使用重刑。他主张“繁简唯时,宽猛相济”,当“□宄成群”,非严刑峻法不足以“破其党”时,则必须使用重刑。法律之繁简、轻重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而变化。②“治”、“乱”在于用法者。他认为,国家 “治”、“乱”,不在于“法制”的不同,而在于统治者执行“法制”的好坏。“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③恢复肉刑有利于惩罚“中罪”。西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下诏废肉刑,以髡、笞代替黥、劓、刖。此后,时有人提出恢复肉刑,东汉末期甚至开展争论。仲长统也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间增设肉刑,有利于惩罚“中罪”。因为对“中罪” 杀之则太重,髡之则太轻,如果没有与“中罪”相适应的肉刑,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刑罚“轻重无品”,罪与罚“名实不相应”。
仲长统的思想和才华集中表现在《昌言》之中。《昌言》是一部政治思想杂论集,共34篇,10余万言。后大部分散失,所存者不足十之一二,散见于《后汉书》、《群书治要》、《齐民要术》等书中,有辑佚本。
在《昌言》中,仲长统十分重视研究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社会生活,注重“人事”的作用,否定“天命”“上帝”对社会历史的主宰作用。他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的论点,反对将自然现象与人间吉凶附会起来,强调“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认为“信天道而背人事者,是昏乱迷惑之主,覆国亡家之臣也”(《群书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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