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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趣谈:揭秘古代亲子鉴定的四大手段

      DNA生物技术现在已成为亲子鉴定、血缘断代的常规手段,准确率能达到99.9999%。然而,在没有DNA生物技术的古代,亲子鉴定则可谓难上加难。或许正缘于此,在不少戏剧、影视剧以及古代小说中,都有古人“滴血认亲”等情节的描写。其实,除了“滴血认亲”,古人进行亲子鉴定还有多种手段……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手段壹 “亲情法”—凭借测试情感反应探求真情

      现代常上演的“夺子大战”,在古代亦常发生。由于没有DNA这类高科技鉴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缘关系颇为困难,但古人也有自己的办法,常从“人之常情”中寻找蛛丝马迹。

      西汉时,颍川(今河南禹州市)有个大户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俩的媳妇都怀了身孕。哥哥的媳妇流产了,却隐瞒了实情,将弟媳妇生的男孩子抢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无法决断。

      此事原见于东汉应劭的《风俗通》。曾任过汉宣帝丞相的黄霸听说后,决定进行亲子鉴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来,让妯娌俩抢孩子,谁抢到归谁。嫂子用力抢孩子,弟媳则怕弄伤孩子,表情悲伤。

      见到此景,黄霸作出了鉴定结论:孩子系弟媳妇所生。黄霸的理由很简单,“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

      这种从伦理、亲情角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一直为后世司法官员所采用。如北魏年间,李崇任扬州(治所在睢阳)刺史时,也曾使用过类似方法,判断“争子案”。《北史·李崇传》记载,当时,一位叫苟泰的人丢了3岁大的儿子,后在叫赵奉伯的人家里发现了孩子。但两家都说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邻居可以证明,郡县无法定案。

      李崇接案后,将小孩与两家隔离几天,之后突然派差员到两家报信,称孩子暴病而死,让领回去埋葬。苟泰听说后,悲痛不已,赵奉伯却一点也不悲痛,只是感叹一番。就此,李崇鉴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儿还泰”。此事曾被后晋和氏父子所编的《疑狱集》收录,成为古代司法亲子鉴定的经典案例之一。

      点评—黄霸和李崇是古代有名的断案高手,他们所使用的亲子鉴定方法,可以归纳为“亲情法”,“不合常情”往往成为亲子鉴定时最关键的判断依据之一。

      亲情法在古代司法鉴定中常被使用,但有时也行不通。如,若黄霸所断案中,妯娌俩都怕弄伤孩子怎么办?同样的,李崇所断案中如果苟、赵两家都为孩子暴死而悲痛,如何决断?事实上,黄霸本人当年便遇到一桩无从下手的亲子鉴定案。据《折狱龟鉴》“黄霸”条记载,汉宣帝时,在今河北境内发生一起“三男共妻”事件,妻子生了儿子后,三男都说是自己的儿子。黄霸以违反人伦罪把三男都处死了,孩子归母亲一人,即所谓“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从司法角度来说,这便是一个失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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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段贰 “常理法”—在常识常理中发现是与非

      “不合常情”,是亲情法亲子鉴定的主要“理论基础”,在古代的亲子鉴定案处理中,与之相对应的“不合常理”,则是古代亲子鉴定的又一司法手段。

      北宋时,李南公任长沙县知县,有个寡妇带着儿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来人,要接回儿子。此妇人不让,称孩子不是前夫的儿子。李南公接了这个“夺子案”,仅问了两句话,就了断了这桩官司。

      《宋史·李南公传》记载,李南公第一句问:“孩子几岁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岁,女人则说孩子7岁;第二句,“孩子换齿了么?”女人说去年已换。就此,李南公认为孩子是前夫的血脉。李南公凭什么作出此鉴定结论?其依据是男孩子一般8岁换牙的常识,“男八岁而龀,尚何争?”意思是,男孩子8岁才换牙,你还争辩什么呢?

      《明史·鲁穆传》所记载的“儿似归产”案,也很有代表性。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早年无后,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

      鲁穆接到妾的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像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后鲁穆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将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上述两起亲子鉴定案,前者是根据小孩换牙的生理年龄,后者凭的则是面貌长相,判断、鉴定的依据均来源于生理、生活常识,可以视之为“常理法”亲子鉴定。

      面相、口音、年龄、走路姿势等,都是常理法亲子鉴定的重要条件。如《元史·干文传传》记载的“验乳知儿”案,依孩子吃不吃妈妈的奶来鉴定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与亲情法一样,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靠法官的个人智慧来断案难免过于主观,仅通过看面相来以貌断案,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

      手段叁 “合血法”—从血液的凝合程度鉴定血缘关系

      在古代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中,有的显得更为神奇。清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里所记的一则亲子鉴定案,便很有“故事性”。

      山西有个商人外出做生意,家产托弟弟照管。外出期间,他娶了个媳妇,生了一个儿子。十多年后,媳妇病故,商人遂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商人的弟弟怕哥哥索讨家产,谎称这孩子是哥哥抱养的,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主审的县令遂在审理现场作亲子鉴定:将商人和他儿子的血,同时滴入清水中,父子俩的血很快凝合到了一起。县令鉴定结论很快出来:商人之子系其亲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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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这一套。回家后亲自试验,将自己和儿子的血滴入水中,却不相凝合。这一来,商人的弟弟找到了反驳的理由,诉称县令所用亲子鉴定手段没道理,结论不足为凭。

      接下来更戏剧化了。乡人听说弟弟父子的血不凝合,便在背后议论儿子非其亲生,是其老婆与某人私通所孕。商人的弟弟见外面传得有鼻子有眼,遂起了疑心,追查起老婆和奸夫,结果真的查出了老婆让自己戴绿帽子的事实。

      县令所用的亲子鉴定手段,在古代叫“合血法”。在亲情、常理均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便会“合血”。

      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称“滴血亲”。其原理是:如果两人有血缘关系,将手同时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一,否则不合。

      合血法最晚在东汉时即已在司法和民间亲子鉴定中使用。现代已发现,人类血型分A、B、AB、O等类型,利用血型确实可以部分实现亲子鉴定,可以说合血法是中国古代的“DNA鉴定技术”,尽管有些“原始”,但比欧美要早得多。不过,合血法也非完全科学。事实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即凝合为一。其实,古人也已认识这一问题,清黄六鸿在康熙三十三年编著的《福惠全书》中即称:“滴血之事,未可尽信”。纪晓岚记述此故事时亦称“官故愦愦”,直指其昏庸糊涂。

      手段肆 “滴骨法”—观察骨头沁血情况寻亲

      上述三种亲子鉴定手段,基本上是在活人之间进行的。如果一方已死亡,如何做亲子鉴定?

      三国时期的史学家谢承在其所撰的《会稽先贤传》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一名叫陈业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陈业前去认尸。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尸体腐烂不堪,从外貌、体态上已无法辨认。陈业于是割臂流血,洒于骨上,观察其反应。其中有一具尸骨,在陈业的血滴上后,很快沁入骨内,其余皆流出。陈业据此认定,这具尸骸就是他哥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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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朝时,这种靠观察骨头吸收血液情况作亲子鉴定的方法已很流行,最著名的一起是“豫章王萧综认爹”案。据《梁书·豫章王萧综传》记载,南朝齐东昏侯萧宝卷的妃子吴淑媛十分美貌,齐朝灭亡后,梁武帝萧衍占她为己有,收入后宫。吴淑媛七个月生下了儿子,名唤萧综,宫内议论这孩子的亲生父亲不是萧衍,而是萧宝卷。

      萧综长大后也怀疑自己的真实身世,相信民间所谓“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的说法,偷偷挖开东昏侯的坟墓,扒出骸骨,将自己的血滴到骨头上,血很快沁入骨中。

      为确证民间亲情秘法的可靠性,萧综用自己刚出生不久的次子做试验,把孩子悄悄弄死后,派人埋葬起来,之后再派人挖出孩子骨头来,将自己的血滴入头骨,果然仍能沁入。至此萧综确认生父是萧宝卷。

      “滴骨法”俗称“滴骨亲”,在古代司法名著《洗冤录》中有详细的介绍,并作为一种“科学手段”,写进古代法医工作手册:“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

      滴骨法实乃滴血法的一种。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有意错认、申领尸骨,诈骗死者家产继承权者。与滴血法一样,仅凭血是否能沁入骨内也是不科学的。现代法医试验发现,如果骨膜已朽,不论何人的血,滴上均能沁入;反之,如果骨膜未朽,即使是亲人的血滴上,也无法被吸收。其实,古人也早已观察到这一漏洞容易被不法之徒钻空子。清冯晟《谈屑》中有一则“换棺”故事,说的就是欲霸占岳父家产的女婿采取“易尸”手段,破坏滴骨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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