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吏部员外郎王佐的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这无疑是对逝者最严重的羞辱。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正居家候任,他得悉此事后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于是王公衮决定亲自出手。他查出挖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后,将他押送到绍兴府。按照《宋刑统》,嵇泗德显然已经犯了死罪,结果绍兴府却给他判了轻刑。王公衮不胜悲愤,便寻了一个理由进入牢房,手起刀落,割下嵇泗德的脑袋,到衙门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因此,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做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呈报朝廷裁断。
王佐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赶紧设法营救—他对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宋高宗下诏让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了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也不能任由复仇行为肆行,故而要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以私人暴力复仇,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暴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一开始并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王公衮杀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王佐依然当他的官,绍兴府相关官员按罪论处,王公衮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官降一级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