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自成体系、颇有特色。在上千年的演进与发展过程中,传统中国社会形成了“礼法并用”、“恤刑慎杀”等特点的中华法系,并深刻影响了日、韩等东亚社会的历史状况。元、清等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中国的大一统王朝,也是在前朝丰厚的历史遗产之下,进行了传承与异变,但深受儒家文明影响的深刻烙印没有发生改变。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中国清代颇具特色的恤刑制度。
因灾恤刑是清代恤刑制度中最普遍的特色之一。有清一代,许多重大灾害发生后,清廷就要进行恤刑。清代前期大小和卓之乱发生,甘肃等地因兵燹遭受巨大损失。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除了正常的灾害救济后,甘肃巡抚吴达善请求中央进行因灾恤刑,乾隆帝批准了恤刑请求:“该省各州县所有杖徒以下罪犯,或应释放,或应减等,著传谕吴达善,令其督率各属分别办理。”
19世纪70年代末中国华北地区发生了“丁戊奇荒”,在天灾人祸的合力作用下,华北数省受灾人数达1000余万,外逃人数达2000万。这样历史罕见的特大灾害后,光绪皇帝曾下诏受灾各省恤刑:“上年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亢旱成灾,冬雪亦未深透……省刑为荒政之要,著山西河南陕西各巡抚,矜慎庶狱,以期感召祥和。”
之所以会有恤刑这样的政治举动出现,实际上可以追根溯源到董仲舒时代对儒家法理和内容的改革。汉代武帝朝确定“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政策。尊崇的“儒术”实际上已经不是孔孟之儒,而是董仲舒改革后的儒教。以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天人三策》为理论框架,他提出了“天人感应”的思想,即在“君权神授”的基础上,认为天子所作所为,会收到上天的监督。如果天子仁慈宽厚颇有政绩,上天就会降临祥瑞以示欣赏。如果天子为非作歹不理政事,上天就会天示预警表示谴责。恤刑,实际上也是君主看见重大灾害后表示自我反省的姿态。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权术与政治文化合力作用的结果,可以看作是一种变相的政治手段。
因灾恤刑的积极意义当然也不可轻易否定,此作法毕竟在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冤狱、减轻刑罚等作用。清代恤刑最频繁的乾隆时期,差不多两年左右就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恤刑,这对一些动辄因轻微罪行就身陷囹圄的老百姓们,自然是如春风甘霖,造福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