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是中国古代三大畸形现象(娼妓、太监、缠足)之一,始于北宋而兴起于南宋,于清朝进入鼎盛时期。
女性一般从五岁左右开始,用布将双足紧紧地缠裹,让其脚畸形变小,状如菱角。人们把裹过的脚称为“莲”。根据脚的大小不同,“莲”的级别有区别:大于四寸的称为“铁莲”;四寸的称为“银莲”;三寸的则为“金莲”。缠好双足,然后穿上绸缎或者布面的绣花的尖形小鞋,遂美名其曰“三寸金莲”。这里的“三寸”有极言其小之意,并非一定要小到刚好三寸。
至清朝咸丰年间,社会上各阶层的女子,无论贫富贵贱,都刮起缠足之风,甚至波及西北、西南等地的少数民族女性。汉族女子盛行缠足,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受统治者的意志的影响。宋朝统治者推崇“女子以脚小为美”,宫中出现了缠足的女子,天下百姓遂争相效仿。二是文人对社会风俗的影响。足,在文人眼里,是女性美的一个重要标准。仟仟小脚,弱不禁风,以致产生楚楚可怜之感。于是,人们普遍认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女人的终身大事、一生的幸福;小脚女人受人喜欢,而大脚女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耻辱。
但是,缠足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是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脚小会站立不稳,行动不方便,甚至进出都需要他人抱。正可谓是“小脚一双,眼泪一缸”。
清朝建国后,统治者屡屡禁止缠足(当初,其出发点是让汉人习俗满洲化,从而有利于统治):
公元1638年(崇德三年),清太宗皇太极下诏禁止缠足。
公元1644年(顺治元年),孝庄皇后谕,女子缠足入宫者斩。福临皇帝于1645年下旨,民众所生女子禁止缠足;1660年,进一步下令,凡抗旨缠足者,其丈夫或者父亲杖八十,并流放三千里。
乾隆皇帝数次下诏严禁缠足,可是诏令只对满族女性有效果,而汉族女子依然我行我素。
到了晚清,慈禧太后坚决反对缠足,颁布谕旨,禁止女子缠足。从各地情况来看,效果是显著的。然而,“三寸金莲”之观念已深入人心,慈禧太后的一纸之令岂能彻底解决?
缠足陋习的完全清除是在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