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当时的中国北方活跃着一位传奇大盗,他行踪不定,每次作案后,为显示自己艺高胆大,还故意戏耍权贵,仿效传奇小说中诸如“花蝴蝶”、“白菊花”等大盗的做法,把一只用白纸叠成的“燕子”插在作案的地方,以表示“此事由爷做”,与外人无关。
这位大盗时不时将劫来的财物分给贫苦人民,堪称当时“第一侠盗”,因为他独特的作案手法,时人尊称其为“燕子李三”。后来因为声明远播,甚至成为华北一带偷盗行业的代名词,民间和官府将各种无头盗案归结到其名号上,同时一些高来高去的飞贼也自夸是燕子李三,便于掩护自己的真实身份。
偷到“公安局长”家里的大盗
“燕子李三”只是混社会的江湖雅号,其人本名李景华,是当时京东的蓟县人,现在算天津地界,可以算个“老天津人”。小时候和叔父在沧州长大,沧州是个练武的好地方,民间习武风气盛行,他也跟着学了点武艺。
自从开始练武,李景华展现出自己非同常人的天赋,爬墙上树易如反掌,一身轻功非一般人所能比。由于家境贫寒,及其年纪稍长便开始四处偷盗,从开始的小偷小摸,成功多次后胆子也大了起来,专门选择河北、河南等地的豪门大户,毕竟有钱人油水多嘛,干一票顶的上以前干十几票。
偷着偷着,在1925年的时候偷到了白坚武家。白坚武是李大钊的同学,吴佩孚的幕僚,当时担任着洛阳警备司令,相当于现在洛阳的公安局局长兼军分区司令。偷到警察局长家里,李景华在民国数得着的大盗中,也算是头一号了。
虽然成功脱身,却遭到了警方通缉,李景华当时也正好避避风头,停职深造一下,于是隐姓埋名上了五台山,师从五台山来的法慧。法慧是个武功高强的和尚,更懂得因人施教,根据李鸿的特长,教了他在水上跳跃而行的功夫。
学到武功的李景华轻功更上一层楼,自以为武功高强,北上京津地区作案,偷盗的目标越来越大:临时执政段祺瑞家、执政秘书长梁鸿志、爱新觉罗瑞仲家、国务总理潘复家、大军阀张宗昌家……其中偷盗张宗昌的事迹更是被当时的说书先生编成评书《智取血丝玉蟾蜍》传的活灵活现,当时的百姓对这么一位经常让军阀大佬灰头土面的大盗喜闻乐见,将大刀王五、神拳霍元甲、燕子李三并称的“幽燕三侠”。
关在牢里一样能作案
李景华作案很少失手,他前后被抓了好几次,都是因为他销赃与消费时不谨慎而被缉拿归案——李景华是小偷,没有家,大家都知道小偷大多有点恶习,比如嫖啊赌之类的,李景华也是如此,钱财一到手就大肆挥霍,消费习惯就非常不符合他的身份,毕竟一幅“穷鬼”打扮却出手阔绰,自然容易引起怀疑,然后被警方锁定目标然后抓获。即便如此每次他都能从监狱逃脱,甚至在狱中都能“兴风作浪”。
当时京津地区的警探十分费解,燕子李三明明前两天刚关在牢里,城里依然会有与燕子李三盗窃手法一模一样的大案发生。所以为了防范李景华逃出监狱作案,每次有案情发生,警察局长第一件事就是跑到狱中看看燕子李三是否还在。但每次的结果都不出乎意料,燕子李三在狱中乖乖躺着呢。
而其他地区也总是有“燕子李三”作案,令警方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其实事情的真相很简单,1934年春季李景华被捕入狱,先被关押在河北第一监狱,不久被押解回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以后又被关押进北平感化所。由于“燕子李三”名声在外,不仅囚徒们都想结识这位了不起的英雄,就连狱卒也十分仰慕他,愿意为他效力。
甚至连“牢头”,也就是感化所巡官史海山对李景华也是好吃好喝供着,后来,两人竟结为拜把兄弟。最后,史海山和狱卒们与李景华达成协议:晚上他们把李景华放出去作案,李景华则信守诺言,作案后及时返回感化所,作案所得赃款赃物,李景华与史海山等人平分。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李景华、史海山二人一直合作愉快,也正是因此,仅两个月的时间,他就接连作案十几起,屡屡上演监狱内李景华服刑,监狱外李三犯案依旧的奇观。
行为属“盗窃”还是“强盗”?
直到1934年发生的一件偷窃案,华北警方当局才搞清楚是怎么回事,这也是李景华人生中的最后一次作案。
1934年8月的一天晚上,西单哈尔飞剧场散戏后,李景华尾随乘豪华包月车回家的丽华绸缎经理潘国英,混入其住所。他先藏在车房内,待到午夜,见潘国英和家人酣然入睡,便进入藏贵重物品的东偏房,得手后即回狱中,把一些赃物送给史海山等人。
当时,丽华绸缎庄是个大买卖,有钱有势。潘家发现失窃后,立即报了案,并和有关的店铺打了招呼。有一天,史海山把李景华给他的一件毛背心拿去洗染。当史海山将赃物送至洗染房时,洗染房掌柜立即通报潘国英,经查确系丢失物品。侦缉队将史海山和其他一些接受赃物的人抓了去,在前门外鹞儿胡同的警厅里严加审问。
李景华知道后,当天晚上就穿着夜行衣,潜出监狱,来到鹞儿胡同,爬到警厅房顶上偷听审讯。无奈时间一长,烟瘾发作,要知道这烟瘾发了不得了,就跟羊癫疯一样抽搐。当时李景华痛苦难耐,只好划火吸毒,偏偏被一警察发现,一时当地警方全员出动,在重重包围之下,李景华只好束手就擒。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审理李景华盗窃案。李景华虽脸色惨白,但神情镇定,还以江湖规矩向在场旁听者拱一拱手,他对偷窃供认不讳。而这时法庭上交锋的核心凸显出来,也就是李景华的行为到底算是盗窃罪还是强盗罪呢?
“盗窃”和“强盗”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判刑上却是天壤之别。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话,李景华最高也就判个八年有期徒刑就完事了,可强盗罪不然,判个十几年是小意思,严重的话死刑也是有可能的,两者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区分点就是过程中是否有暴力行为。
潘国英当时对李景华颇有怨气,自然希望法院对李景华重罪加身,一口咬定李景华行窃时不仅偷了潘家的赃物,而且还用枪对潘家的仆人进行恫吓,有暴力行为。李景华当场申辩:“诸位老哥们听着,我燕子李景华虽然偷窃,但绝没有使用暴力。好汉做事好汉当,我做过的事我认了,但我没做的事,我是绝不能认的。”
但是当时法官对此置若罔闻,在潘家的运作下,庭审结果认定李景华犯“强盗罪”,从重判处李景华12年有期徒刑。为防李景华逃跑,还给他戴了一种残酷的刑具“木狗子”。“木狗子”是旧时木制刑具的一种,装于犯人两腿间,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此刑具戴上三年,双腿就会残废。
命运尾声的最后幸福
李景华对一审判决很不服气,决定上诉河北高等法院。由于此案影响较大,河北高等法院接受了李景华的上诉要求。然而,律师界没有人愿意为李景华辩护。最后,河北高等法院指定由义务劳动法律委员会会长蔡礼作为李景华的辩护律师。他仔细查阅此案的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与李景华面谈。李景华对蔡礼十分信任,有问必答。
庭审开始后,蔡礼从两个方面提出李景华的减刑理由:第一,李景华作案并无强暴行为,不应以‘强盗罪’判处。他只是一小偷,就算是一个闻名遐迩的大盗,按民国法律,即使从重,判12年显然过重,与法律条文不合。因此提出应给李景华减刑,判处8年徒刑足矣。第二,“木狗子”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刑具,早应彻底废除,给李景华上这一刑具与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抵触,请求撤销。
法官听取意见后决定改日再审,李景华对蔡礼的辩护十分感激,曾写公开信登载在当时的报纸上称颂蔡礼的义举。然而,由于“木狗子”的折磨,加之“毒瘾”发作,造成肺痨严重,李景华未能等到重新判决,便于1936年年初病逝,时年40岁。
李景华死后,死后,看守所通知他的妻子刘氏认领丈夫的尸首时,她并没有去。至于为什么刘氏在李景华死前对他照顾有加,而死后却不去收拾,原因在近一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已经难以言明。李景华的尸体被看守所葬在义地里,并立了一块石碑,上书“李景华墓”,一代大盗就此终局,可悲可叹,可歌可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