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规定一夫一妻制度 但为何有人娶40个老婆
民国时期, 姨太太 现象曾是中国 一夫多妻 的余绪
1。 一夫一妻制 与民国的 姨太太 现象
我曾写过《中国古代男子 艳福 到底有多深》一文,谈到中国古代男人在娶妻纳妾上的 幸福 指数。
从过去的情况上来看,老婆多并不是什么好事。 多妻 是有权有钱者的 福利 ,一个老婆都养不起、养不好的底层男人,是没有找小老婆之本钱和机会的。
一夫一妻制其实在中国很有历史,包括所谓的 封建社会 在内,名义上都是一夫一妻制。皇帝虽然有 三宫六院七十二妃 的特权,后宫美女如云,但妻子,也就是皇后,只能有一位。
那么,多出来的女人算什么?皇帝封 妃 ,民间算 妾 。
这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实际上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 。虽然在性生活的权利上,妾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甚至妾比妻更能享有,但在家庭地位和财产上,却有天壤之别,连妾生的孩子都比妻生的命贱,家谱写的是 庶子 。
民国时期,特别是 五四 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 一夫一妻制 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 婚姻法 。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执行了,如孙中山、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
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
但是,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这是民国时特有的 姨太太 现象。
鉴于此,曾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别出心裁地刻上 有姨太太的不许坐 ,成为一时笑谈。
民国时期是提倡 文明婚 和法制的社会,既然 婚姻法 认定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 违法乱纪 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 司法解释 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2。民国的婚姻司法解释,范绍增的40房妻妾
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
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 妾之问题,毋庸规定 。并认为, 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
而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 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
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 妾之制度 ,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并且为男人宠爱的 妾 ,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此举在当时影响甚大,由于是 新鲜事 ,社会上分歧也严重。
有的学者认为,废除 妾 ,此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有的则认为,这给妾与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是提倡 妻妾平等 的信号。当时,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波及了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 称: 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 称: 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 称: 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 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 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
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严重违背了 一夫一妻制 原则:男人纳妾不算重婚,属 与人通奸 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这与现在对婚外包二奶、养小三是 作风问题 的司法定性,何等相似啊。
因此,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高女权的立法愿望也大大弱化。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厉害。
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如西晋时法律规定:诸王可以纳妾8名,公侯可以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而民国则无此等级限制。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当时名声远播的游泳健将、有美人鱼之誉的杨秀琼,便是范绍增的第18房姨太太。
不同的是,民国时的 妾 不叫妾,而变成了男人的 家属 ,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 姨太太 。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2011年11月9日第B05版,作者:倪方六,原题:《一夫一妻制下的民国 姨太太 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