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十三岁的登州(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以几石粮食,就将阿云卖给了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韦大一贫如洗,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自己的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韦大。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适逢韦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一见韦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柴刀,扭头就跑掉了。
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小女孩,柔弱无力,对韦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韦大的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由是,差点送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知县接到报案,迅速赶来勘察现场,并对韦大及其邻居进行了审讯。这个韦大,是个穷得一间屋子能剩下四个墙角,连小偷到他家门口都是绕着走的人。又因长得太丑,平时大家都不喜欢与他来往,更没有与人结下仇怨。因此,虽然韦大当时没看清杀他的谁,但是算下来,除了没过门的媳妇阿云,不会有别人。
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说这明摆着就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云也不抵赖,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就这样还不到一天,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
整个案子的案情就是这么简单,既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栽赃陷害,但这个案子后来不仅轰动了宋朝,在整个中国法律史上,都是一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其影响比清末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不知道要大过多少倍。
阿云招供后,知县以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但宋朝律法规定,地方官判处死刑,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后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的,才准许地方官对人犯执行死刑,这个程序和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很是类似。案子报到登州知府许遵那里,许遵一看就觉得这个判决有问题。
许遵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宋朝律法规定,守孝期间婚约无效,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因此这门亲事,无论于公于私都是不合法的。既然婚约不合法,阿云就不是韦大的妻子,也就没有谋杀亲夫之罪。再说案件的后果也不严重,韦大并无大碍,阿云罪不至死。于是许遵签署了自己的意见,将案子报送到大理寺和审刑院。
大理寺和审刑院审查案卷后认为,即便阿云不是韦大的妻子,但是其蓄意谋杀,并且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样要判处死刑。
得知这个消息,许遵坐不住了。他在登州任知府,属于中央下派到地方政府挂职锻炼的官员,挂职期满就会调回中央并升职。这种情况下,对许遵来说,明哲保身、以求升官无疑是对他最有利的选择,但是许遵却决心要救可怜的阿云一条命。
许遵开始详细查阅宋朝律法,希望能找到推翻大理寺和审刑院的法律依据。恰在此时,宋神宗下诏说,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二个等级论罪。
这个诏书,简直就是为阿云量身定做的,按照诏书的规定,阿云最多只会被判有期徒刑,而绝对不会被判死刑。许遵以皇帝的诏书为依据,向刑部申诉。没想到皇帝的诏书在刑部不管用。
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依然维持死刑判决。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
但御史台不干了。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督查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御史上书皇帝,弹劾许遵,说许遵利用职务之便枉法。
神宗皇帝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王安石这两个当时最有名望的翰林学士来评判。王安石和司马光虽然都对对方的才学、人品十分钦佩,但政见截然不同。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有期徒刑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
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阿云的判决是按大宋律法来,还是按皇帝的诏书来。按照大宋律法,阿云判死刑,按照皇帝的诏书,阿云判有期徒刑。这实际上就是法律效力大,还是皇帝的诏书效力大的问题,这次争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即便是现在,这也是个很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争论的真正意图不在这里。当时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变法,司马光坚决反对变法。如果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就证明皇帝的旨意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的旨意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这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司马光认为,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预司法,不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包括皇帝。
神宗皇帝看到两人相持不下,又将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学士及朝廷官员审议,审议的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这案子就可以结案了,没想到审刑院的官员又不干了。
审刑院这一帮官员连皇帝的面子也不给,他们联名上书皇帝,要求继续与王安石辩论。审刑院这边还在闹腾,枢密院(类似于现在的国防部)、中书省(类似于国务院办公厅)的官员也参与进来,纷纷发表意见。一时间,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搅了个天翻地覆,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神宗皇帝看到这样吵下去也不是个事,于是,就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详细解释,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释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要中书省遵照执行。没想到中书省直接给驳回,说皇上的诏书违背法律,不能执行。
这下可把皇帝给惹火了,要是由着你们的性子,不知道这事还要闹多久,于是宋神宗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任宰相,司马光重新审理此案,最终,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重新逮捕并斩首示众。
是宋朝的法律大,还是皇帝的诏书大,有关法律与皇权的“律敕之争”,说穿了,就是新旧党争的要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这起看似陈年旧帐的杀人案,十七年后又被司马光在新旧党争中重新翻了出来,并下了杀手。可见,路线斗争是要害死人的。阿云就是这样成了这场路线斗争的替死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