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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论稿》二十、北宋东南漕运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
北宋时期,漕运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运输规模还是运输范围,都远过于前代。其中东南地区的漕运,在唐代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增长,成为北宋王朝立国的重要基石和生命线。为了确保东南漕运的畅通,宋政府实行了许多制度和措施。其中,以宋初至崇宁时的“转般法”和崇宁以后的“直达法”最为关键。其发展变化直接关系着东南漕运的盛衰。
一 转般法的渊源
北宋在东南实行的漕运转般法,从形式上讲,是指东南六路(江南东、西路,淮南,两浙和荆湖南、北路)漕物运至淮南,再由汴河漕船转运京师,即转递运输,故名“转般”。其实,这种运输形式前代已经出现。
自隋代运河建成后,东南物资就已源源不断地通过运河漕运北方。但由于航线过长,所经河道差异较大,出现了许多影响行船的问题,使漕运受到阻滞。唐玄宗时,裴耀卿针对以上问题,吸取了隋代沿黄河一线设仓,“转相灌注”的经验,建议变更长运,于河口、洛口置仓,“使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加上洛阳至长安诸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于仓以待,则舟无停留,而物不耗矣”。裴氏之议适应不同水路状况,以分段转运的办法解决阻滞现象,较为便利可行,因而被唐政府采用。
到刘晏主持漕运时,进而规定了“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的制度,以便使“水之曲折,各自便习,其操舟者所以无倾覆之患”。可见转般运输法,是从解决运河各段载航差异的矛盾中产生的。为了保证漕运量的稳定,刘晏又在淮南诸道列置巡院,及时掌握各地收成和物价情况,于丰稔地区增籴,在歉收之地少征,又具有一定平衡物价的作用。总之,唐人成功的措施和经验,对北宋转般法有直接的影响。
二 北宋转般法的形成和发展
根据宋人的记载,北宋的转般法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比唐代复杂而健全。1.东南六路上供物资经淮南转般仓中转,由汴河漕船运达汴京。即“东南诸路斛斗自江湖起纲至于淮甸,以及真扬楚泗建置转船仓七所,聚畜粮储,复自楚泗置汴纲般运上京”。2.主管东南漕运的发运司,在江淮等地籴米储积,当某路无法按时完成上供额时,以储米代为上供。“州县告歉,则折纳上等优劣[价钱],谓之‘额斛’,计本年最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3.六路漕船从淮南载盐归本路,卖盐息钱充本路经费,使各路漕运得以补贴。即回舟“复以通泰载为诸路漕司经费”。这是北宋在前代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
宋初,疏通了汴河与淮南的联系,淮南之物得以北运。淮南运河堰埭颇多,漕舟至此,乃分段转般递运,将货物集中到楚州和泗州,再从这两地转入汴河。楚、泗二州位于淮南运河与淮、汴河的交接点上,因而成为漕运的集散地和转般场所,估计宋初已在此设立转般仓。由于当时漕运的规模较小,路途又近,所以,转般法还仅停留在分段转运的形式上,还不够系统和完备。据陈傅良所记,此时汴河年漕运量只有数十万石。
北宋统一南方后,漕运量便迅速上升。太平兴国六年
(981),汴河仅漕粮一项就达四百万石,超过前代最高记录。但由于相应的制度还不健全,对各路缺乏统一组织和管理,又无定额标准,所以漕运量很不稳定,从而制约了漕运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尽可能地满足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宋政府于淳化年间,派杨允恭等赴淮南主持漕运,加强对各路漕运的组织工作。杨允恭在统一管理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漕运路线:“江浙所运,止于淮泗,由淮泗输京师”。不久,荆湖地区也被纳入。于是,六路漕运在淮南转般的形式完全确立,“凡水运自江淮南剑两浙荆湖南北路运,每岁租籴至真、扬、楚、泗州,置转般仓受纳,分调舟船计纲溯流入汴至京师”。真、扬二州位于长江与淮南运河的交汇处,与楚、泗州地位相同,因而也置转般仓。四州共有转般仓七所,三处在真、泗,其余在楚扬。转般仓受纳粮物浩瀚,因此规模都很大。元丰时,发运副使沈希颜称:“淮南转般仓泗州最为近便,虽有南北两仓,才可贮谷一百五万余石,扬州废仓三百余间,约贮谷百万石……”云云。
真扬楚泗四州转般仓受纳各路漕粮的情况,根据政和二年(1112)淮南转运判官向子?的上奏可知,真州接收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上供粮物,扬州接收两浙地区,泗州接收淮西地区。虽未提到楚州,但根据楚州位于泗州以东推测,估计主要接收淮东之物。
这一时期,北宋政府对六路漕粮在京畿地区的储纳地点和数量,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淳化四年(993),六路上供漕米共六百二十万石,“内四百八十五万石赴阙,一百三十五万石南京畿送纳。淮南一百五十万石赴阙,二十万石咸平、尉氏,五万石太康;江南东路九十九万一千一百石,七十四万五千一百石赴阙,二十四万五千石赴拱州;江南西路一百二十万八千九百石,一百万八千九百石赴阙,二十万石赴南京;湖南六十五万石尽赴阙;湖北三十五万石尽赴阙;两浙一百五十五万石,八十四万五千石赴阙,四十万三千三百五十二石陈留,二十五万一千六百四十八石雍丘”。由此可见,漕粮的绝大部分是供应京师的,又有一部分供给南京(今河南商丘)地区的驻军。
东南漕运转般制的形式确立后,北宋又针对各路收成和距离不同而影响漕运量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即吸取了刘晏和籴的经验,以籴买积储填补缺额。如范仲淹所说:“江南不稔则取之浙右,浙右不稔则取之淮南”,大致每年在江浙等地籴米二百万石。这些粮食便用来补充歉收地区上供的缺额,歉收之地则以钱折充所缺,这样既保障了漕运量的稳定,又可调济丰歉。上述工作主要由发运司主持,但发运司从设置之日(至道时)起,就几经废立,直到仁宗时才最终确立。因此,北宋前期,这项调济措施尚处于初创阶段。到许元主持漕运时,这一措施才趋完备,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政府还把漕运转般法与东南盐法结合起来,以互相支持。众所周知,北宋在全国各地制定了不同的盐法,其中东南地区实行“官卖盐法”,即六路转运司控制淮南盐的运销。于是,各路漕船至淮南转般仓卸货后,便可利用返航空舟运载本路之盐,散盐于所属诸州,“诸州虽有费,亦有盐以偿之”。北宋地方收入多上交中央,宋政府乃以六路卖盐息钱充本路经费,“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反过来支持漕运和其他上供所需,可谓互利互惠,“故漕不乏,民力亦宽”。其盐运分配如下:
淮南盐置仓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又置转般仓二,一于真州,以受五仓盐;一于涟水,以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
可见转般法与东南官卖盐法形成了密切的关系。这对当时中央与东南地方的财政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以返航空船载盐,省去了专门的运盐费用,对漕船的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而有人指出:“盐法与转般相因以为利”、“转般、盐法为发运司职事之根本”。
北宋在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漕运转般法,使其不仅解决了各段运河阻滞漕船的问题,更具有了以积储补不足、及回船运盐等项内容,对东南漕运量的提高,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景德四年(1007),仅东南漕粮即定额为每年六百万石,并定为永制。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如组织管理不完善、对各地调济的不够等,特别是对某些上供物资规定过死,供需情况不明,对运费和成本很少考虑,以致造成极大浪费。如宋太宗时,上供的许多物品既不适用,又粗糙不堪,得不偿失。
三 庆历以后转般法的充实和改造
宋真宗时期,东南漕运创下了年漕运粮食七百万、八百万的罕见记录。但由于前述诸不利因素的影响,漕运量难以稳定,特别是宋仁宗即位初,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将年额减为五百五十万石。庆历以后,宋政府乃对漕运进行了调整,并委任许元主持此项工作。许元首先加强和籴的调节作用,并建立了完整的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发运司从中央取得一笔钱充籴本,每年定期在东南各路籴米储于转般仓,使“诸仓常有数年之积”,当某地无法完成漕运额时,即以储米代为上供,称“代发”,然后把代发米数折纳为钱,称“额斛”,加上水脚运费,由被代发的地区交纳,即“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余,或以其余借助诸阙乏”。“岁必六百万,而常余百万,以备非常”。这一固定的代发制度,充分发挥了调济补缺的功能,使漕运量的稳定有了可靠的保证,同时又有“权水旱,制低昂”之效。
当然,还应充分注意到这一措施具有的牟利作用,如苏辙所说:“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直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
其次,许元在加强发运司领导职能的同时,注重六路转运司的配合作用,改善了漕运的组织管理工作。宋初,常以淮南转运司主持漕运转般事务,但该司没有监督、协调各路的职权,结果问题迭出。宝元元年(1038),发运司已成为领导和监督东南各路漕运的最高机构。于是,发运司直接指挥各路州县漕运,集中使用漕船,称之“团纲”,“不复委本路,独发运使专其任”,剥夺了各转运司分担的漕运工作。结果,发运司事务繁重,管理混乱,无法及时处理各种问题,而各转运司则荒于配合,也给漕运造成不利的影响。为了完成定额,发运司只得改变汴纲漕卒冬季休息的制度,在冬季出江漕运,但相应的措施和管理跟不上,又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有汴卒不习江水,“沉失者多”的;有吏胥肆意分派汴船,敲诈勒索者;有漕卒“终身不还其家而老死河路者”等等,不一而足。
皇?(1049-1054)时,许元主持发运司工作。他针对以上问题,先奏请中央恢复了原来的制度,各路漕运仍由转运司管理,汴船不许出江。又奏请中央同意,以发运司全权领导六路漕运,明确彼此的权限,以加强对东南漕运的统一规划。经过许元的整顿,稳定了六路漕运的转般形式,增强了发运司领导全局的作用和各种配合的作用,改善了漕运管理混乱的状况。欧阳修对许元给予了高度评价:“修前人久废之职,补京师匮乏之供,为之六年,厥绩大著。”
许元卸任后,发运司对诸路的领导减弱。同时,各路转运司经费不足,漕船日益缺乏。因此,发运司只得再令汴船出江漕运。嘉?三年(1058),宋政府重申原来规定,下令东南各路按转般法规定漕运本路物资,“发运司更不得支拨里河(汴河)盐粮纲往诸路”。但这一命令实际上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到宋英宗时,只得默认了汴船出江的事实。
应当指出的是,在加强了各转运司的配合和相应的管理的情况下,利用冬季闲置汴船出江漕运,是现实合理的,从而缓解了各路漕运能力不足的矛盾,对转般法做了一定的调整。
宋仁宗时的改革,基本上消除了影响漕运量稳定的因素,是值得肯定的。但随之而来又出现了规定僵死以及浪费巨大等问题。这在漕粮以外的物资中表现得最为严重。推究其源,仍在于漕运管理体制上。因为按照既定的管理程序规定,漕运的各种定额指标全由中央财政机关三司制定,发运司只根据定额要求具体组织各路漕运,无权更改各项指标。所以随着情况的变化,指标便与现实严重脱节。加上封建官僚管理的弊病,就造成上述后果。
为了根绝这些问题,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在东南漕运中实行了“均输法”。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打破了旧有的管理体制,扩大发运使职权,使其“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全权负责东南漕运事务。
其次,根据京师的需要,对各项定额随时调整,避免造成所供非所需的后果,“三司有余粟,则以粟转为钱、为银绢,以充上供之数,他物亦然,故有无相资,无偏重之弊”。
最后,运用“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灵活变通,以节省运费。
为了保证“均输法”的实施,王安石对发运使薛向给予了极大信任,并拨给钱五百万?、米三百万石作本钱,使其掌握了雄厚的调节资本。在薛向的努力下,均输法充分合理地安排漕运事务,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宋王朝对东南物资的综合利用,缓和了供需紧张的矛盾,在转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漕运制度。薛向还雇募了一部分商船参加漕运,“与官舟分运,以相检查”,减少了官舟中的侵盗现象,这一措施,客观上还有利于民运业及商业活动的发展。
从宋初到宋神宗时期,北宋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漕运制度,合理可行,对保证东南漕运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官卖盐法的实行和东南丰歉的调济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故上下俱宽,而中都不乏”。吕祖谦高度评价为“此是本朝良法”。
四 “直达法”的产生及其影响
直达法是北宋后期在东南实行的漕运法,即东南六路物资由各转运司直接运至京师,不再于淮南对漕运进行转般、代发及调济的工作。
直达法最早产生于宋仁宗天圣时。在此以前,东南及广南上供中的一部分贵重之物,如金银、香药及犀象等百货,与粮食等大宗物资一样从运河漕运京师。船至淮南,因运河中堰埭颇多,只得转般递运,“虽免推舟过堰之苦,然侵盗之弊由此而起”。为了防止贵重物品丢失,天圣中,发运使方仲荀奏请以闸代堰,“自是东南金帛茶布之类直至京师,惟六路上供犹循用转般法”。这一变更无疑是现实的,但其规模小、地位次要,所以对总的漕运转般法影响并不大。然而,此举却为以后直达法的大规模实行,创造了条件。
宋徽宗崇宁(1102-1106)初,蔡京集团为了增加中央收入,改变了东南盐法,以钞盐(通商)法取代官卖盐法,盐利全归榷货务“不许诸路以官船回载为转运司之利”。实质上是将这笔收入从东南漕司手中掠为中央所有,各路损失不下数十万贯钱。这就严重地影响了六路的收支平衡,使其原已紧张的财政状况更为恶化,各转运司便难以筹措到必要的漕运经费和船只,“漕计已自不足”。此外,六路漕船从淮南回时,无盐可运,空舟返航,极不经济。可见盐法的变化,对转般漕运制度造成了一次重大的冲击,使其陷入相当艰难的境地。
不久,转般法又遭到一次冲击,使其优势俱丧,仅存其转般形式。其时,发运使胡师文为求升迁,迎合当权者贪婪的需要,将发运司籴本数百万贯以“羡余”之名上交,换取了户部侍郎的职位,其后继者多加仿效,于是“本钱竭矣”,使转般法丧失了调济补缺的重要功能,“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积既空,无可代发,而转般无用矣”。总之,随着形势的变化,转般法难以维持下去。
在上述情况下,户部尚书曾孝广认为以闸代堰后,漕船可顺利通过淮南运河,转般法就无必要维持了。他奏请中央改行直达漕运法。崇宁三年(1104),宋政府正式下令在东南漕运中实行直达法,“六路转运司每岁以上供物斛,各于所部用本路人船般运,直达京师,更不转般。”发运司不再总管漕运,将原有汴船除留少部分,应付“非泛纲运”外,其余分拨诸路,徒具空名的转般法遭到废弃。
直达法的出现,应当说是转般法瘫痪后的必然产物。但是,两法相比,直达法明显弊多利少,远没有转般法优越。其弊主要表现在:其一,没有了“代发”制,等于取消了一个缓冲环节,使东南与京师之间的供需关系趋于紧张,造成北宋后期漕运量极不稳定的后果,“致多拖欠”。其二,调济平衡的作用丧失后,各路严格按照定额漕运,虽遇丰歉不同情况,也不能改变计划,均输法以前的各种弊端重新出现。其三,各路漕船频繁通过淮南运河,水闸失去正常控制,于是“河道日益浅涩”,影响了船只的航行。其四,东南转运司在经费匮乏的情况下,为了应付繁重的漕运,不得不增加额外赋税,给当地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宋徽宗也承认:“自行钞盐,漕计窘匮,以江西言之,和、豫买欠民价不少,何以副仁民爱物之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拦截别路漕船的现象。其五“回纲无所得,沿江州县亦无批请,故毁舟盗卖以充日食,而败舟亡卒处处有之,转为贼盗不可胜计,其为害非细也”。
因此,直达法实行不久,就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尤以东南漕臣最感不便,要求恢复原法的奏章便不时出现。大观三年(1109),谭稹奉命调查此事。他指出:“自开岁纲运不至,两河所籴所般数日不多,何以为策?”建议恢复转般法。两年后,向子?又提出相同的请求及具体措施,江西转运副使张根也提出“尽以盐额还漕司,籴本钱还发运司”的建议。宋政府虽有意改善漕运状况,但既不愿放弃东南盐利,又不肯给六路和发运司足够的经费,所以,恢复之举便流于口头形式。
宣和以后,直达法的问题日益暴露,加上管理混乱,加剧了东南漕运的危机局面。宣和五年(1123),江西漕臣奏称:“如大江东西、荆湖南北有终岁不能行一运者,有押米万石欠七八千石,有抛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纲,尤为不便”。次年,宋政府不得已再做恢复般转法的打算,拨给发运司一笔籴本钱。但据杨时记载,“乃取之诸路”。杨时接着指出:“自钞法行,盐课悉归榷货务,诸路一无所得,漕计日已不给,今又敛取之,非出于漕臣之家,亦取诸民而已。民力困敝,徒为纷纷,无补于事。”可见此举无异于剜肉补疮,使东南诸路雪上加霜,根本无力承担漕运任务。或挪用应上交的籴本钱,或截用他路漕船,不一而足,虽屡禁而不止。而转般法也完全是徒具虚名,仅在淮南登记收支而已。靖康元年(1126),宋政府又规定,淮南、两浙依旧直达,江湖四路实行转般法。此时,北宋王朝覆亡在即,有关挽救漕运的措施终成泡影。
宋徽宗大观以后,出现了“或行转般或行直达,诏令不一”的局面。这反映出直达法对东南漕运是不适应的。当时朝野上下虽知其弊,并多次试图加以解决,但由于最高统治集团的腐朽没落,不肯收敛其过分的掠夺欲望,所以未能解决这一重大问题。北宋后期,漕运陷入了动荡不定的境地,致使“户部校经数,岁亡十二三,而中都藏粟费且尽”,严重地削弱了北宋的国力,至靖康之变时,“财匮而府库虚……物力既耗,人心惊疑”,君臣为之束手。北宋亡国之所以迅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综上所述,可见漕运制度对北宋漕运有着重大的意义。崇宁以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对东南漕运的大规模进行,创造了便利的条件,为中央集权统治,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证。北宋末,腐朽统治集团破坏了这一体制,导致了东南漕运混乱的局面,并对其统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北宋漕运制度的这一变迁,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原文发表于《河北学刊》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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